上海将建单用途预付卡监管平台 经营者严重失信纳入“黑名单”

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明确由上海市商务部门牵头建设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并建立预收资金风险防控体系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是指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近年来,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频繁发生,迫切需要立法保障消费者权益。

2018年7月27日,《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明确由上海市商务部门牵头建设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并建立预收资金风险防控体系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刘敏指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行业日常管理有三个问题非常突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违约行为频发;企业超发滥发消费卡现象普遍;执法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强制的措施和威慑力不足。

2017年由单用途卡引发的相关投诉达12106件,同比增加25.9%;涉及经营者3887家,其中关门跑路1864家,占比48%。2018年一季度相关投诉累积6417件,同比增加19.4%,关门跑路经营者数同比增加近30%。

为加强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管,《规定》明确由上海市商务部门牵头建设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据介绍,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将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但不归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分类监管,明确经营者信息对接义务。法规针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规定了差别化的分类监管措施:单用途卡经营者是企业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与平台信息对接,并向平台报送发卡数量、预收资金等信息。对于其他个体工商户,考虑其分布在各行各业,情况比较复杂,规定授权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已“联网对接”企业预收资金余额已超过218亿元。

经营者将业务处理系统与平台信息对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获取信息对接标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网站首页公示。经营者可以将信息对接标识在单用途卡卡面明示,消费者可以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预收资金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所持单用途卡余额、信息对接等情况。

此外,《规定》要求对预收资金建立风险防控体系。《规定》要求,经营者单张单用途卡限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预收资金用于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开支。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应当采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经营者可以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等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冲抵存管资金。

《规定》强调,上海市商务委等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行业类别、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确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据刘敏介绍,上海通过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进行信息共享、比对,对所有的发卡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实时通过信息系统能够产生黄灯、红灯和绿灯(进行警示)。“上海化原先的被动监管为主动预警,如果触碰到了警示线,就有黄灯预警,如果突破了风险运行标准,就会出现红灯预警。一旦出现红灯预警,我们便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一起进行处理。”

同时,《规定》注重发挥信用管理在单用途卡监管中的作用,对失信主体和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措施。《规定》明确,将经营者单用途卡失信信息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规定》要求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关门跑路、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情形的单用途卡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规定》还授权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结合单用途卡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严重失信经营者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

考虑到上海市存量发卡经营者面广量大,《规定》设定了六个月的过渡期,对规定施行前已经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要求其在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与协同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对接。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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