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率先完成司法改革试点四项重点任务|“上海改革开放标志性首创案例主题征集”专题报道

2014年6月6日,中央深改小组通过了首个同时也是迄今唯一一个地方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为上海开展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基本依据。2017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基本完成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四项重点任务。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7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基本完成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四项重点任务。当年,上海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80.43万件,审结80.21万件,收、结案数创历史新高,审判质效保持全国前列;同期结案率99.74%、法官人均办案数261.36件,均列全国法院第一。上海全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8356人,提起公诉28182件共39491人。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这是中央深改组通过的第一个也是迄今唯一一个地方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为上海开展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基本依据。2015年4月23日,上海市委召开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部署在全市司法机关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上海司法改革有哪些具体举措?

科学配置员额 

上海市司法改革建立了符合司法规律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改革前,上海法官、检察官在司法队伍中分别占56%和71%,法官、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配比不合理的问题突出。考虑到案件持续增长、办案任务重和保持司法队伍稳定的实际情况,上海市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成法官与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确定了33%、52%、15%的员额比例。

员额制遵循法官、检察官员额一线办案部门重点配置、二线办案部门适度配置、办案辅助部门零星配置、司法行政部门不再配置的原则,形成了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员额配置方案,为司法体制改革找到了切入点和突破口,也为全国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确定了方向和标准。

改革后,上海全市法院检察院一线办案部门的法官、检察官比改革前分别增加7.6%和13.2%,人员年龄、知识结构明显优化,85%的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司法办案工作,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择优遴选 从严管理

在改革中,上海市司法系统完善了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择优遴选从严管理法官、检察官。

上海组建了专业第三方荐任管理机构,率先成立全国首个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分别由8名专家委员和7名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担任专门委员组成,其中专家委员都是上海法学法律界经层层推荐选拔产生的资深专家学者,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在遴选标准上,上海突出对申请参加遴选的法官、检察官办案能力、司法业绩、职业操守的考察,入额遴选坚持考核为主、考试为辅,考核主要考察办案质量和效率,考试主要考察办案能力。

同时,上海市完善落实员额退出机制,对入额人员进行年度办案绩效考核,改革至今已有3名法官因考核不合格被退出员额,使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助理能够及时补充进员额队伍,实现“有进有出”“能上能下”。

上海市还率先从法律法学工作者中遴选法官、检察官,打通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制度化通道。2015年,上海首次向社会公开选任了1名律师到中院担任三级高级法官、1名大学副教授到分院担任三级高级检察官;2016年又公开选任了2名法官和1名检察官,分别担任三级高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

上海市颁布了《上海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六条规定》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六种禁止性情形,对法官、检察官及其助理的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社会交往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行严格的职业回避,对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以及法官、检察官配偶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实行一方退出机制。

目前,上海全市法院系统配偶或子女是律师的103名法官已实行一方退出;全市检察机关所涉助检员以上法律职务人员63人,选择本人退出的49人,调整到非业务岗位工作。

落实司法责任制 

在司法改革中,上海市完善了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

围绕赋予法官、检察官相应职权、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强化监督制约等重点,上海市制订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法官、检察官职责权限,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法院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检察院明确除部分职权仍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外,其他均授权检察官行使,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凸显,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显著增强。上海市推动入额院领导直接办案,院庭长、正副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办案成为常态。2014年7月至2017年底,上海法院院庭长办案61.78万件,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上海市在司法改革中加强了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

上海市完善审(检)委会功能,突出宏观指导功能和监督作用;加强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建设,为法官检察官办案提供专业帮助,提升统一法律适用和执法规范水平。通过案件管理、质量评查、流程监控等方式,上海市司法系统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加强办案监督和责任追究,较好实现了放权与放心的统一。

上海市加强人大法律监督和党委政法委执法督查,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案件评查等专项监督;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全面推行办案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提升司法透明度,确保社会监督落到实处。

建立职业保障制度

在此次司法改革中,上海市探索建立了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上海市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上海市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全市法院、检察院纳入员额管理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水平高于普通公务员50%,并向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倾斜。同时,对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高于普通公务员20%的比例增加收入。

按照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相关规定,上海市建立完善配套保障制度,根据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特点,细化明确法官、检察官有条件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制度安排,分步实施法官检察官延迟领取养老金。

目前,上海市已试行基层女法官、女检察官延迟5年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不担任领导职务选升的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和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分别延迟至62周岁、63周岁领取养老金。

建立人财物市级统管制度

在推进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市级统管方面,上海市实行全市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法官、检察官人选由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遴选后,将建议入额名单反馈市高院和市检察院,经两院党组研究决定后,再由各级法院、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上海市建立全市司法机关人员编制员额统一调配、新进人员统一招录制度,在市编办、市公务员局等部门支持下,明确全市司法机关编制及员额安排由市高院、市检察院党组统一调配。新进人员从2016年起由市高院、市检察院统一分类招录。

上海市还将各区法院检察院列为市级预算单位,全部资产由区划转市相关部门统一管理,人员经费、行政经费、办案经费由区划转市级财政。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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