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所发布D股上市协议通用条款 明确市场准入及退市制度

《通用条款》的发布,是中欧所推进D股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中欧国际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欧所)7月6日发布了《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下称《通用条款》),规定了中欧所接纳发行人加入中欧所D股市场和将发行人剔除出该市场的标准和程序,以及上市发行人与中欧所的持续关系。

D股指依据中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发行的、并在中欧国际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D股市场上市的股票。

中欧所D股市场现为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的一部分。因而《通用条款》中也表明,D股市场通用上市条件除发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外,发行人的股票还需获得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准入。

具体而言,已于其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人应具有良好的上市记录。而未于其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人,还应满足过去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欧元,并且该发行人实施D股发行后的预期最低市值达到5亿欧元;或者发行人过去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达到5000万欧元。

而当发行人获准加入中欧所D股市场后,应指定代表与中欧所保持联系;中欧所将组织市场推介活动、专题培训,制定发布业务指南,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不断推动D股市场建设。

根据《通用条款》发行人还应依据此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时缴纳初始上市费(5000欧元)和上市年费(每年度5000欧元),除非经中欧所通知免于缴纳。

除申请上市标准外,中欧所还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中欧所可决定将相关发行人剔除出中欧所D股市场:

一、有关发行人的股票不再获准于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交易;

二、发行人因不履行此通用条款规定的后续义务而被中欧所警告达三次以上,并且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采取充分措施确保履行相关义务的;

三、其他导致中欧所无法接受发行人作为中欧所D股市场发行人的情形(因正当理由终止)。但发行人加入中欧所D股市场后,不再满足一项或多项上市条件的(发行人的股票不再获准于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交易的除外),并不构成将发行人剔除出中欧所D股市场的充分理由。

今年6月12日,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已被证监会核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后,可到中欧国际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D股市场上市。

此番《通用条款》发布后,中欧所联席首席执行官陈晗表示:“《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的发布,是中欧所推进D股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欧所立足欧洲资本市场商业和法律环境,探索建立中国境内企业跨境融资平台、建设离岸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尝试。下一步,中欧所将继续与发行人、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保持沟通,不断完善D股市场相关制度安排,为D股市场平稳起步保驾护航。”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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