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份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发布 劳动者提起上诉超6成

7月5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上海法院首份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通报该院2015年以来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了5件典型案例。一中院介绍,该类案件中劳动者提起上诉的比例达64%,明显高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焦点也多集中在竞业限制违约金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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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向社会发布上海法院首份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通报该院2015年以来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了5件典型案例。一中院介绍,该类案件中劳动者提起上诉的比例达64%,明显高于一般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的焦点也多集中在竞业限制违约金方面。

白皮书显示,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共受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8件,审结47件,结案数从2015年的12件增长至2017年的19件,2018年第一季度审结6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案件涉及的行业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领域。

为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较多用人单位会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据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介绍,该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竞业限制协议签订范围不断扩大。部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岗位是否接触秘密,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二是诉讼标的明显高于其他劳动争议案件。这与案件当事人多为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人员等有关。三是关联案件多发。如相同诉讼主体因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竞业限制纠纷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部分还有知识产权纠纷和侵害公司利益等纠纷。四是批次案件比例较高。实践中,存在整个销售或技术团队集体“跳槽”至竞业公司或共同创立竞业公司等情形,引发用人单位集中诉讼。

白皮书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超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并不必然导致约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举证其实际经营该业务,亦可与劳动者就该业务的竞业限制进行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如“光顿公司与张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光顿公司起诉其前员工张某,认为张某设立的公司生产、销售传感器,与光顿公司经营范围相同,违反了双方此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张某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等。一审判决未支持光顿公司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光顿公司在工商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包含传感器,但其二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实际经营范围包括传感器,张某在光顿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也与传感器相关。上海一中院认定双方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范围包括传感器合法有效,张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改判张某支付光顿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等。

白皮书指出,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后,并不丧失按约定主张违约金的权利。

如“滕某与锋亚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2007年12月12日,滕某与锋亚公司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锋亚公司将每月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并约定如锋亚公司违反约定,则支付违约金5万元。2014年8月7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锋亚公司未向滕某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后滕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与锋亚公司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生效判决以锋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三个月未支付滕某竞业限制补偿为由,确认双方竞业限制约定于2014年11月26日解除。

2015年2月5日,滕某又提起仲裁,要求锋亚公司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50000元,以及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33900元。仲裁委员会判决锋亚公司支付滕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50000元、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9923.63元。锋亚公司不服该判决,诉至原审法院。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强调,一中院将通过案件审理,规范、约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行为,做到既努力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合法利益,又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和择业自由权,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所涉公司名为化名)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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