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安厅滥用权力限制竞争 市场监管总局致函建议改正

根据举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在推进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联网及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工作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建议函,建议纠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这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发出纠正行政垄断行为建议函。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6月22日消息,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建议纠正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函件内容显示,根据举报,该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在推进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联网及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工作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进行了调查。

函件称,2013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简称内蒙古公安厅)与内蒙古恭安金丰网络印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丰公司)签订了《新型防伪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约定由金丰公司提供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新型防伪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统一负责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简称印章系统)的升级改造和整合联网,并由金丰公司向全区所有的刻章企业供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章材和芯片;内蒙古公安厅为印章系统提供场地、环境以及政策支持,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盟市治安管理部门,为系统建设、运行、推广、维护提供必要条件。

2013年4月23日,内蒙古公安厅印发《全区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整合联网及推广使用新型防伪印章实施方案》(内公办〔2013〕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直接指定金丰公司统一负责全区新型防伪印章系统软件的开发建设。经调查发现,选择金丰公司作为印章系统建设单位,并未履行任何招投标程序。

在执行“60号文”过程中,内蒙古公安厅采取各种措施强制各盟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卸载正在使用的、经公安部检测通过的系统软件,统一安装金丰公司开发的系统软件,并要求刻章企业向金丰公司购买刻章设备和装有加密电子芯片的硬质章材。

2017年1月6日,内蒙古公安厅再次向各盟市公安局下发《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巡视组意见强力推动印章系统建设的通知》(内公网传〔2017〕260号),要求“对于已完成金丰系统安装调试却仍在使用旧系统运行的盟市,要切实采取措施,淘汰旧系统,启用新系统;对于至今尚未安装金丰系统的盟市,要迅速采取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抓紧时间落实”。在内蒙古公安厅的督促下,截至目前,除包头市外,其他11个盟市均已安装金丰公司的系统软件,或者由原系统软件供应商与金丰公司共同建设。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内蒙古公安厅上述做法排除和限制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市场以及刻章设备、章材市场的竞争,侵犯了各盟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人为增加了企业刻章生产成本,不合理地推高了印章价格。相关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和第三十七条所列“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行为。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调查结束后,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反馈了案件定性依据和结论,以及相关整改建议,包括:1.废止或者修改“60号文”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2.撤销与金丰公司签订的《新型防伪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3.停止滥用行政权力,强迫各盟市公安机关安装金丰公司系统软件、卸载已有系统软件,强迫刻章企业向金丰公司购买章材和刻章设备的行为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表示完全接受并积极整改,但至今未向我局报送具体的整改方案,也未开展实质性整改工作。”因此,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建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责令公安厅改正相关行为。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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