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个税改革为新型国家治理模式的诞生打开一扇门

从分类税制到综合税制,不仅对于个税本身,其连带而来的征管方式的变化、政府部门间信息的共享都为一个全新的国家治理模式的诞生打开一道希望之门。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 冯俏彬

6月19号上午,新华社公布了财政部部长刘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说明》,引发全社会广泛关注,各方面评论如潮。我认为,此次个税修改主要有以下三大亮点。

第一,正式开启了我国个税征收模式的变革之路,迈开了从分类所得税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的第一步。本次修改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合并在一起,首次提出了“综合所得”的概念,这实际上是将现在政府已具有管理能力的几项收入先行纳入到收入侧的统一计算之中。

尽管只有四项而远非全部,却标志着我国个税从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迈出的第一步。这一点意义非常重大,不仅对于个税本身,其连带而来的征管方式的变化、政府部门间信息的共享都为一个全新的国家治理模式的诞生打开一道希望之门。今后,应当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将其它各类收入逐渐纳入到综合所得之中。

第二,引入了“基本支出+专项扣除”的新方式。比较理想的个税是将个人或家庭所有合理的生活开支都从其收入中减除,正如扣除企业的成本一样。这就可以一举解决各方面对于“个税不公平”的种种抱怨。但由于管理能力所限,政府还没有办法对一家一户的支出进行准确的记载与核算。怎么办?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根据人民生活水平,估测一个数字来作为所有人的基本生活支出费用进行减除,一如以前的800元、2000元、3500元等。这种基于人均、大概的估测当然不可能完全符合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因此需要根据各个时期物价、消费水平、结构等情况的变化,或提高基本生活费用扣除标准,或将那些既涉及到大多数人、但实际情况又各不相同的共同支出项目纳入,设计为专项扣除。

这就是此次个税修改中,一方面将基本生活费用减除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另一方面又将教育支出、五险一金支出、大病医疗支出、房贷利息、房租、养老保险方面的支出设计为专项扣除的原因。这对于客观合理地扣除个人或家庭费用支出,合理平衡税收负担是显著的改进。

第三,税率有降有平,一方面为中低收入人群减税,另一方面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此次个税修改出台的背景是在减税降费、扩大消费的大背景之下,因此总体而言,减税尤其是为中低收入群体减税的意向是比较明显的。

用刘昆部长的话讲,就是“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综合所得部分,将原来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二是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其中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10%税率的级距大幅扩大,由此,一般收入人群的税负将显著下降。

昨天已有专家计算出,即使在不进行专项扣除的情况下,月薪1万元的人,在税改之前要纳税345元,税改后则降至90元,降幅达到74%;而月薪2万元的,之前应纳税2120元,税改之后则为890元,减税金额达到1230元。

三是加强了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这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缩小25%税率的级距,而且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二是增加了反避税条款,针对个人的种种避税行为,如广为人知的在境外避税地避税、通过各类不合理商业安排避税等,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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