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那么一群人,叫做习惯性迟到者(Chronically Late Person,CLP)。在他们身上,每天早晨上班时,你和签到的时间永远差那么一两分钟;打车赴约的路上,路况总是比预计的糟糕;当回复“在路上,马上到”时,对方往往还是要等TA十五分钟。与这类人约时间的时候,精英君也总会根据情况“习惯性”提前20分钟。
企业员工李女士,作为一名习惯性迟到者,李女士在新公司遇到了挑战:
李女士原本的公司属于弹性工作制,上下班时间相对自由。可是到了新公司,公司需要按规定时间打卡上下班并填写考勤表,并且公司在《雇员手册》中严格规定了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席等属A类犯错,初犯者被获发警告信,如在同一年度内累计超过三次警告会被即时辞退。虚报出勤的行为属C类犯错,即时辞退。李女士本身就是习惯性迟到者,加上在原来的公司自由惯了,对新公司严格的考勤制度特别不习惯。
入职没多久李女士就收到了警告信。为了应对公司的考勤,李女士把自己的考勤卡给了到岗较早的同事,请同事帮忙打卡,自己到岗时请公司的安保帮忙开门,以这样的招数应对考勤。
可是好巧不巧,某天早上,领导找李女士,发现已经打了卡的她并未到岗,翻查考勤表发现表格上填写出勤时间也是公司的上班时间,待李女士到岗后,领导盘问李女士的去向,李女士却谎称自己在该时间就在公司,只是去了洗手间。可领导当即揭穿了李女士的谎话,按照规定,李女士的行为属于C类犯错,相应的惩罚是即时辞退。于是公司就以李女士虚报出勤违反《雇员手册》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但李女士认为,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了以此为并由的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到底属于何种犯错?公司的处置方法是否合法?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在收到这起咨询案后,给出了专业意见:
公司的《员工手册》经员工代表大会制定并送达员工,内容亦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用人单位及员工均应自觉遵守,并可作为法律依据。
李女士当天的确有迟到现象,通过公司大楼的监控即可取证,李女士本应如实陈述迟到原因,由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处理,但其却虚报考勤,且对迟到原因作虚假陈述,该行为是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虚报出勤,公司据此解除李女士的劳动合同正确,是无须支付赔偿金的。
小编只能建议李女士,尽快寻找下家,赶紧改改爱迟到又爱耍小聪明的毛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