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6日下午3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解释》共35个条文,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2014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就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为期一个月的意见。
此《解释》力图拓宽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称,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这三种类型上,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
“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是使依法运行并且具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从而确保诉讼的质量和效率。”孙军工说。
2015年1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此次《解释》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做了专门界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对“无违法记录”的界定为: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孙军工说:“据此理解,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影响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解释》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未加限制,同时还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在发布会上解释说,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提到由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解决一些跨行政区划案件。由于生态案件往往是跨区域的,高院正在尝试建立跨行政区的管辖。
他举例说,刚刚成立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一就是北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环境保护案件,并称将来可以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关于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此次出台的《解释》也做了规定,即私益诉讼可搭乘公益诉讼的“便车”。具体说来,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同时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郑学林解释说:“对于公益诉讼已经认定的事实、因果关系,私益诉讼不用再举证。”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高额的诉讼费用会使一些诉讼主体望而生畏。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在《解释》中规定,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此外,对于应由原告负担的评估鉴定等费用,还可以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款项中予以支付,以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同时,《解释》还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曾参与司法解释的讨论,他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称,关于诉讼请求里赔偿损失部分曾争论得很厉害,因为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是借鉴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而美国的制度是不包括损害赔偿的,只规定停止侵权。他认为最高法院规定的赔偿损失是对国外先进经验的突破。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及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即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以及赔偿性责任方式中要求的赔偿款的,应当判令被告向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支付。但此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并未在司法解释中涉及。
郑学林在接受界面记者采访时解释说:“这个专项资金的管理应该是专款专用的,但因为各地情况不一样,不好统一对应,这次司法解释中没有再提。”
常纪文说:“赔偿费用由谁监督、由谁负责将会是一个难点。”
他认为,整体来看,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质量很高,但其中也有个别缺憾。比如,如果诉讼判定的赔偿费用低于生态环境修复所需要的费用,这种情况如何解决?有哪些机构有资格做损害评估?如果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符合公共利益,或说是在地方政府压力之下达成的,检查机关能不能抗诉?其他的NGO能不能采取法律上的对抗措施?
由于环境保护需要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解释》的同时,还与民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主要规定了各部门的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