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颁布新政促进总部经济发展 总部落户广州最高奖励1.5亿元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对总部企业的划定条件进行了说明,并表示将加大对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其中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最高给予每年1.5亿元奖励。

作者:天河CBD

近日,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对总部企业的划定条件进行了说明,并表示将加大对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其中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最高给予每年1.5亿元奖励。

一、总部企业的划定

《通知》对总部企业的主要条件,从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注册资本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说明。要求按照“鼓励增量、留住存量”以及“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培育、壮大和吸引一批总部企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集群。

成为总部企业的条件:

(一)农业。

1.涉及生物与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农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工业和建筑业。

1.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除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外的其他工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建筑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三)服务业。

1.现代物流业、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3)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住宿餐饮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3.批发零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3)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房地产业:

(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2)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不低于6亿元;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二、奖励和补贴内容

在扶持政策和服务方面,《通知》表示将加大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具体而言,对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产业分类、经济贡献情况、落户年限、注册资本等不同情况,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等不同档次的奖励。

新引进和存量总部企业还均可享受以下奖励和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认定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每年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对购置办公用房的,给予购房价款5%的一次性购房扶持,最高可给予1000万元。对年工资薪金应税收入6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对一定数量的在广州市无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总部企业人才,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租房补贴。对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广州市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等。

三、落户、教育、住房问题

此外,《通知》规定,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解决总部企业相关人员及配偶落户问题,重点解决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及配偶的落户问题。市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落实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子女入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区政府给予积极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向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提供一定数量人才公寓和公租房。对非广州市户籍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申请中小客车指标,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广州市户籍人员待遇予以审核。

来源:广州天河CBD公众号 查看原文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