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多头融资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新规

《办法》明确,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6月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在3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在3家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20亿-50亿元之间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稳妥推进,银保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联合授信试点工作。按照《办法》规定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相关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3个月内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联合授信机制建立时,若企业存量实际融资总额超过联合授信机制确定的联合授信额度,联合授信委员会应与企业协商确定达标过渡期,报银行业协会备案。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联合授信额度的存量融资由联合授信委员会成员银行协商确定退出次序。

银保监会表示,联合授信机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企业重大信用风险事件,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等问题。适用对象为债权人数量多、债务规模大、外部风险影响广的大中型企业。

“《办法》将在防控重大企业信用风险,优化信贷资源配置等方面产生积极作用。一是弥补监管短板。联合授信机制弥补了银行业对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缺乏事前控制和事中监测的监管制度缺陷,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科学评估其整体风险水平,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二是防控重大信用风险。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的制度空间,有效防范企业超出其偿债能力的融资。三是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联合授信机制通过约束少数大型企业过度融资,释放银行低效运作的存量信贷资产,将其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领域,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银保监会指出。

《办法》共42条,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联合授信管理架构、联合风险防控、联合风险预警处置、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附则。

在联合授信管理架构部分,《办法》明确了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联席会议制度等运作管理框架,要求符合组建条件企业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签署联合授信成员银行协议,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牵头银行和成员银行之间权利义务;联合授信委员会与企业之间应签订银企协议,在银企协议中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融资业务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协议的违约责任;联合授信委员会设立联席会议,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对全体成员银行有约束力,以确保联合授信机制稳健运行。

在联合授信机制下,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其承债能力,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联合授信额度,并对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联合授信委员会应对企业运行管理、经营效益、重大项目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交叉违约等信用风险有关情况进行监测。成员银行之间信息共享,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办法》还要求建立预警机制,规定了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要求。明确,当企业发生实际融资达到联合授信额度90%或联合授信委员会设置的融资风险预警线;银行对企业融资中出现数额较大的不良资产,企业发行的债券违约或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事件;企业所处外部环境、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引发企业偿付困难等,三种情形之一,即进入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状态。进入风险预警状态后,牵头银行要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应对方案。对企业可能加大成员银行债权风险的新增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相应风险缓释手段。若企业确可能发生偿债风险的,可在联合授信机制的基础上组建债权人委员会。

在约束机制方面,《办法》提出,对于违反银企协议,提供虚假信息,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对外融资,逃废成员银行债务的企业,可由牵头银行组织成员银行按银企协议约定进行联合惩戒。情况严重的,银行业协会可将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实现跨领域联合惩戒。对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成员银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依据成员银行协议予以处理。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可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对拒不纠正整改,影响联合授信机制运行,可能引发重大风险事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表示,联合授信机制坚持市场导向,注重平等协商,尊重各方合法权益。一是联合授信额度必须由联合授信委员会和企业双方协商一致。联合授信额度应定期复评,企业因业务经营需要需调整联合授信额度的,可向联合授信委员会申请启动复评程序。二是联合授信机制采取开放进入的方式,非成员银行只要认可并承诺遵守成员银行协议即可自动加入并对企业提供融资。企业在联合授信额度内可自主选择融资业务合作对象。三是自主定价。联合授信委员会可以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防控要求,但不得统一规定对企业的利率、期限、抵(质)押要求等融资条件。成员银行在不违反成员银行协议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融资条件,自主作出授信决策、独立进行审批,并按照本行对企业风险的评估,实施后续管理和资产分类。

为稳妥推进联合授信机制,银保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在辖内选取性质、行业、规模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联合授信试点工作。各银监局辖内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总量较小的省份可适当减少试点企业数量,但不得低于5家。各银监局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企业名单报银保监会备案;同时对试点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自2018年3季度起每季末向银保监会报送试点工作情况。银保监会将适时开展试点工作评估,根据试点情况修订完善《办法》。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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