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细则》要求,西安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毕业生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
该细则适用于2017年9月13日(以土地出让公告发布日期为准)之后,西安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适用区域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建设管理。
同时,要求西安市长安区、西咸新区也严格执行该政策,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可参照执行。
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项目也可通过集中建设完成配建任务,集中配建项目的选址、规划等建设方案事先必须征得市房管、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西安市集中配建租赁型保障房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引》执行。
《细则》还要求,西安市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的项目,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在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时应坚持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设计、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的原则。同时,西安市国土部门对符合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比例、配建面积等内容。
配建租赁型保障房应坚持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设计、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的原则,具体按照《西安市配建租赁型保障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