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棚改的政策适用范围、安置补偿标准、实施模式、房屋征收、用地出让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提及,棚户区改造对象以老旧住宅区项目为主,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满足“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这三个条件之一的,以及使用年限虽不足20年但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住宅区可以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
各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辖区内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产权调换标准。
同时,奖励权利主体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项目的货币补偿标准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意见明确,在项目实施模式上,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各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