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大老鼠仓案——原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本已在2014年10月20日由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但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马乐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这是检察院系统对马乐案的第二次抗诉。

在2014年2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中,根据公诉人的指控: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在任职博时基金经理期间,掌控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卡电话下单,先于或稍晚于同期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买入相同股票76只,持续时间26个月,涉及金额10.5亿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大规模的老鼠仓。马乐对于这些指控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退回非法所得。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乐具有自首情节,其违法所得能从冻结财产中全部返还,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一审判罚决定不到两个月时间,2014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就因马乐“犯罪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量刑明显不当”,认为此案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并获广东省检察院支持。
2014年9月22日,马乐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在仅持续半小时的二审庭审中,虽然双方对一审判决中关于马乐的犯罪行为都没有异议,但对于马乐行为定性为“严重”还是“特别严重”以及如何量刑的相关抗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马乐的自首行为”在量刑中能否得到适当减刑是整个庭审的辩论焦点。
二审中,被告马乐显得有些激动和委屈。马乐在陈述中表示,在其账户被冻结之前,就已经向司法机关做出了明确的退赃请求。但由于当时缺乏退赃途径,所以导致退赃最终没有完成。马乐还多次强调“股票卖出后,这三个账户上的现金本身我是可以动的,但最终我丝毫没有动,就是计划要去自首”。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利用未公开信息罪中的处罚条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马乐的辩护律师指出,由于刑法对于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有着明确的区分规定,而对于利用公开信息交易罪只有“情节严重”。而依据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规定即不为罪,因此不应违背法律的原则延伸到“情节特别严重”这一量刑情节。否则,情节严重在同一条文中就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有悖立法基本精神。
但公诉人认为,虽然刑法并未对利用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特别严重情节作明确规定,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及立案标准也是参照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因此不应是部分参照,而应该是全部参照。马乐的老鼠仓行为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终,10月23日,在二审庭审后的刑事判决书中,广东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深圳证监局人士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马乐确实有自首行为,其也曾逃去美国,但最终还是自己回来了。按照法律规定,量刑的确是应该降一个等级的。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私募基金人士也对界面新闻记者分析指出,马乐操作76只股票,3年盈利1883万,平均算下来每只股票每年盈利8万元。这样看来其实也不算多,从业人员的确每天都会分析研究公司,对于有些确实很好的标的其实私下通过各种渠道多少都会买一些,只是马乐太激进了,难免会被查出来。
按照法律规定,虽然马乐案已经终审判决,但只要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抗诉,法院必须再审,且抗诉可以无限次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