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一犯人脱逃33年后被抓 隐姓埋名以祖传中医谋生

1984年8月11日,因认为自己刑期较长,服刑条件艰苦,本应在江西南昌第一劳改支队服刑的李某某,趁在工地劳动时逃离监管场所,开始了长达33年的逃亡生涯。其间,他以祖传中医治病谋生,与妻子曾某结婚,并有了两个孩子,直到2017年10月24日被追逃民警抓获。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脱逃罪,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连同他33年前原判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十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李某某脱逃一案发生于1984年。时年31岁的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81年10月16日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于同年12月9日投入江西省原第一劳改支队(现饶州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李某某认为自己刑期较长,且服刑条件艰苦,再加上有胃出血的症状,觉得自己在劳改队呆不下去了,所以便产生了脱逃的想法。

1984年8月11日,李某某趁在工地劳动时借机逃离监管场所,从渡口坐船离开,搭乘货车至鹰潭,并于当晚搭火车到了南昌。从此开始了他长达33年的逃亡之路。

李某某脱逃后,化名为李华敏,先后在江西进贤县、南昌县、南昌市以给他人用祖传中医治病谋生,后又与妻子曾某结婚,生了两个儿子。但李某某再也没有身份证号码,也不再有户籍信息,成了一个彻底的黑户。

和李某某预期不同的是,2014年,公安系统组织清网行动,追逃民警通过各种方法联系上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曾某,曾某在接到公安追逃民警的电话后,主动陪同李某某到追逃民警指定的南昌站前路便衣大队自首。此时,李某某已身患重症,追逃民警得知这一情况后,经请示,决定暂不收监,并让曾某保证李某某能随传随到。

2017年10月24日,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乐丰派出所民警在南昌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侦支队民警的配合下,在南昌市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大楼二楼17号病床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2018年1月9日,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脱逃罪向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月24日,该案在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但同时辩称:2014年其妻子曾某在接到公安追逃民警的电话后,他积极主动在妻子曾某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趁在工地劳动时借机逃离监管场所,且脱逃时间长达33年之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脱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原判刑罚刑期自1981年7月29日起至1988年7月28日止,至脱逃时仍有余刑3年11个月18天未执行。最终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连同原判未执行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十八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他提出自己在2014年投案自首,执行刑期应从2014年开始计算。2018年4月17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该上诉,认为李某某虽于2014年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当时因李某某生病有生命危险,公安机关没有将其收监,故在李某某被抓获之前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其他决定仍维持原判。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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