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新规5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点瘫痪需提前公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5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开始施行。

首先,针对一系列服务质量问题,《快递暂行条例》明确了处罚细则: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上述问题,为确保责任主体,上述条例还明确了快递公司总部的责任:用户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条例对大众所关注的网点停摆、快件积压等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如未做到,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此外,在实名制方面,上述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快递还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如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末端派件方面,条例鼓励企业共享设施,推广智能快递柜。《条例》明确,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条例》提出,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早在今年2月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快递暂行条例(草案)》。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在立法位阶上,仅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高于各部委的规章、文件,也高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规章、文件,各政府部门、企业、协会、员工、用户等必须遵守。在邮政业法规体系中,《快递暂行条例》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

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邮政局于2013年就启动了快递条例起草工作,前后历时五年。历经2014年7月、2015年11月、2017年7月多次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针对快递企业的管理,大多是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等,但它们作为部门规章法律位阶并不高,因而并不足对快递业构成有效约束。制定并实施专门的《快递条例》,实现了相关法律位阶的升格,增强了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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