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微时代”的分享行为考察

分享,意味着某种东西被拿出来与他人共享和“共同消费”,如此,风险也就会接踵而至。

作者:刘晨

本文所考察是一般意义上的“分享信息”等。我们尝试从普遍性入手来对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分享”进行思考。我们打算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第一,分享什么。对于不同的微信群,分享的内容肯定是不同的,比如吃喝玩乐群,则为吃货者/们彼此交流的地方,而对于那些关心国家大事的,则为不同阶层的知识分子群体聚集之地,等等。以此类推,人们在一种网格化的社会中因互动而存在。第二,怎么分享。有的人是把内容分享到微博中,有的则分享到微信(朋友圈或群),为什么会有不同?为什么会有分享的差异性?第三,分享之后会引起什么影响,或者说我们的分享收益和规则风险呢?

▌分享什么

人们是在一定的网格中生活,因志趣、行业、趣味、角色、关注的对象,阶层的不同而生活在不同的网格中。所以,在分享内容的时候,会根据自我的“掌握”、“了解”、“获得”、“性格”等原因而行动。

同时,能分享什么,并非是自己能够说了算,比如根据法规所引起的分享选择,有的是不良信息,则会触犯法律,“引火上身”;有的则会给自己带来风险,所以“沉默是金”。

还有,因为对方的需要而进行分享。这样的分享不同于“以自我为中心”,而是鉴于他人的需要,比如“找工作”的信息。

再就是我们日常所看到的“消息”也容易被分享,如对方生活的城市信息,或者相关新闻关切到“某些利益群体”,则就会在微信群或微博中进行分析,以告知的心态来让对方接受你的“给予”。

▲ 我们总在社交平台上不断地分享。 Bounties

其实,把分享的两端分隔开来,就是“发送端”和“接收端”,发送往往是基于对方的需要,而接受是对方给你的信息传递。分享就是在这种“供-需”之空间和时间上发生。同时,如果再把分享分为“自我中心”和“他人中心”来看,有些时候,一些荣誉性的分享等归属于前者,而满足他人需要则属于后者。

▌怎么分享

就人和人的社会互动来说,依靠分享可以获得他人的“认知”,也可以得到他人的回应。所以,怎么分享,和“什么样的人说话”,“分享的内容”是什么,还有时间(比如深夜分享会造成打搅他人的后果)等有关。

然而,把内容分享到微博还是微信是有讲究的。比如,有些时候某个人在微信群里分享多了,会“自觉”地等到他人对其分享的内容有“回应”后再去分享下一则信息,否则就会“停止分享”或“错开分享”。也就是说,未等到他人在微信回应,则“不好意思”再进行“信息轰炸”同时,因微博特性是公开的和开放的,不是“必须看”,不带强制性,所以分享起来更在“自在”。还有,因为微博的信息和“传播面积”更多,有些时候会选择通过微博来告知,而微信因为相对封闭,但对“身边亲密人”(微信好友的特定所致)的传播要更有效果。

同时,分享的内容(严肃+宽松)上也是有讲究的。比如为了营造一些微信的环境,“经营好自己的群”,所以有些时候会在严肃的话题之中或之后,插入一些段子和笑话,来建构和谐的氛围。这就是所谓的“多一点口味”,以防止“吃的厌烦了”和“群内气氛尴尬”。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分享什么,与“我们”所接触到的生活内容有关系。有的是作为微博和微信之间的搬运工,或把信息彼此搬动,有的则是主动的,原创的发表评论进行分享。而很多时候的“怎么分享”,并没有一个太确切的说法,关键是看我们所处的“世界”是什么,有的分享“知识”,有的分享“卖衣服”,有的“炫耀性分享”吃喝,有的则分享“恩爱”和“狗粮”···

还是那句话,在什么样的网格社会里就可以看到什么样的“内容分享”,大家真的是在一个社会中吗?我觉得是未必。因价值观等因素而导致人群分隔的不同,进而导致越发“坚固”的群体分化,甚至是一种“群体固化”的状态。也正如有的人所说:“如今依赖于微信的我们,对于不是一路人,不是一个圈子的人,不是认识的人基本上很少说话,或者即便说几句话也没有能建立真正的社会关系。为此,我们断定“网络或许没有打破现实社会的交往规则”。而相比于微博的扩散性分享,我们在微信上更多的选择是找一样的人分享。为此,我们为跟自己一样的人建立了社群,以群体认同的方式不断强化着彼此的认同。而当我们发现在某个社群有不一样的人,我们的选择往往是沉默、潜水。”

▲ 我们为跟自己一样的人建立了社群,以群体认同的方式不断强化着彼此的认同。

进而,我们在微信群里发现,有些人的分享是“自说自话”,尤其是那些比较活跃的,或者喜欢分享自己写了什么文章而“甩”到群里为自己的公众号吸粉的人。他们希望去分享一些东西,且不顾及“陌生人社会”的感受。反而,有一些潜水的人,“我既不说话,也不退群”,在其中扮演的偷窥者的角色,如果退群,则会“得罪人”——因为退出会被视为一种不礼貌,不同意,反抗等表现(比如在微信群里打嘴仗,出现激进主义的情绪和行为会用退群来表示“道不同不相为谋”)。总而言之,分享什么是基于目的、性格、环境等因素。

值得一提的是,微博与微信最大的分享不同在于,不是“开放性”,而是“目的性”,有的人是为了让他者知道这个信息和内容,及其背后所代表的意思。而有的人分享一段信息在微博中,也是带着目的的。本文认为,“目的”于社会交往和社会互动起着“功不可没”的作用。

此外,无论是吐槽式分享,还是告知式分享,都意味着一种表达。这表达的背后就是马克思·韦伯(Max·Weber)所说的“意义”,在社会互动中对这种“意义”进行再建构和“理解”,从而我们就更加能够了解我们所处的“社会”。

▌分享之后

分享,意味着某种东西被拿出来与他人共享和“共同消费”,如此,风险也就会接踵而至。有的人面对你的分享而“沉默不语”,即便是不同意,也不愿意表达;有的人,针锋相对。不同的内容、不同的性格、不同的环境、不同的“习惯”决定了社会对你分享之后的回应模式。而在分享之前,有的人已经有所预期,有的人则没有,“反正是我自己的事情,你爱听不听”,抱着这种态度的人在微博或微信社会中,则很少能够有“圈子”愿意“融合他/她”,反而对此种自私性充满“现代性的敌意”。尤其是爱发广告的人,往往后果就是引起民愤,而结果是被群主“踢出去”。

所以,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鉴于“分享”这个关键词,在微时代,还是需要去考虑社会互动的原理,尤其是行为的交互原理。

那么,“分享”之中的互动有哪些行为“定律”呢?

首先,应该意识到分享所代表的意义。如果这样的“意义”是好的,则被分享的群体就是接受,甚至点赞和和采取其它方式的回应;如这种意义是“不好的”,或者这是“我”不需要的行动符号的意义,则采取排斥,抑或是采取“无声的抗议”。

其次,应该注意分享者的角色。“角色和互动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互动双方都需遵循一定的角色规范进行交往,一方角色失调,就可能中断或改变互动的方向。互动还有赖于个体扮演他人角色的能力,这使个体能够辨别和理解他人,预知他人的反应。另一方面,没有另一方来互动,角色就失去了依存的条件。”所以,在“双微”当中,互动的“先决角色”(比如朋友之间、师生之间、夫妻之间,同学之间、父子之间、陌生人之间等)会对互动的深度和形式有影响。但是在“后赋角色”当中,如果一方的“角色”失衡,则另外一方就会不再扮演他的“应当角色”,进而他会“离场”,分享及其互动就会“消失”。

再次,应该明确分享其实是一种社会交换。“社会互动的实质是交换酬赏和惩罚的过程。交换行为存在于包括友谊、爱情在内的多种社会关系中。”比如,在微信群当中,有的人在分享一些内容的时候,总会看到其顺带发红包,请求帮忙转发他发的内容,这即为一种夹杂报酬式的互动。再比如,分享之后的“点赞”,即为一种精神奖励和“认同”。

▲ 点赞包含着很多层次的含义。

第四,应该知道分享也是一种“自我呈现”。“分享,这种角色表演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印象管理或自我呈现,分享即向别人表现我们自己,以便他们能够按照我们的愿望看待我们,诱导他们做出我们期望的行为。”比如,有的人一直在“知识”层面分享,大家会认为此人“好学”,有的人分享“抱孩子”、“亲小动物”,大家觉得他/她有爱心。这样的印象管理和自我呈现,会带来互动中的某些“意义”变化,甚至影响后期“分享者与被分享者”的互动表现。总而言之,此种行为原理这就是将“诱导性认知”与“期望性认知”达成一致性。

这些都是“行为规则”(可能还有更多)。如果遵守和理解这些“规则”,则分享的“意义”就会不一样;如没有理解它,则“分享”就很可能只是分享而已,而没有“分享之后”或“后-分享”的“有深度回应”。同时,于行为原理来说,有的人喜欢分享,有的人喜欢讨论,有的人喜欢打趣,有的人喜欢炫耀,有的人喜欢纪录,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分享目的。

最后,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时候的群体或平台互动,都离不开线下的人类交往规则,而又在某些方面超越了“规则”,比如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再比如在微信群,你不得不“听”,但在线下,你不需要如此。所以,约翰·布罗克曼认为:“我们的心智正和互联网发生着永无止境的共振”,且,我们在理解互联网的进程中达到与它的一同进化,亦或者承担某些东西的倒退风险。

作者刘晨,桂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助理教授,澳门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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