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德基金信任危机解除 王德晓股权代持不成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员工王明德提出的由泓德基金总经理王德晓为其代持泓德基金0.3%股权的主张不予确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泓德基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显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泓德基金)前员工王明德提出的由泓德基金总经理王德晓为其代持泓德基金0.3%股权的主张不予确认。由此,这场股权转让纠纷以原告败诉而告终,泓德基金的信任危机终于解除。

值得注意的是,王明德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2017年12月2日的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以证明股权代持事实的存在,成为本案关键,但因没有出示此短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北京二中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多名行业人士表示,如若王明德能出示证明存在代持的短信“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据,那案情的走向可能会发生变化。

泓德基金成立于2015年3月,是一家保险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据天天基金网数据,截至2018年3月16日,其管理规模168.57亿,在131家公募基金中排名为75。总经理王德晓拥有22年金融从业经验,先后担任阳光、华泰两大保险集团首席投资官。目前王德晓持有泓德基金26%的股份,是持股比例最大的自然人,也是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而第二大股东阳光保险集团出资3000万元,占比25%。王明德2015年加入泓德基金,2017年离职,曾任总经理助理兼研究总监,专户投资总监。

在王明德看来,王德晓26%的持股中0.3%份额是为他代持的。2017年9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王明德起诉王德晓、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此前据新浪财经报道,根据王明德的描述,在入职泓德基金之前,王明德已经和公司及王德晓谈好持有泓德基金股份,并且作为入职条件之一。2016年,经确认,王明德持有泓德基金0.3%的股份,暂时由总经理王德晓代持。2016年底,王德晓向王明德表示,希望其主动离职,并且在未征得王明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退还其认股款。

据王明德描述,泓德基金在大家的一致努力下,各项业务进展很快,公司规模迅速扩大,股权价值也迅速增值。据界面新闻了解,2015年共有5家公募基金诞生,包括泓德基金、新疆前海联合基金、新沃基金、金信基金、中科沃土基金,其中泓徳基金的管理规模排在新疆前海联合基金之后,其他3家基金管理规模不足百亿。

王明德称,王德晓在公司进入收获期后想方设法驱赶创业团队,从2016年国庆后开始,先后有公司市场部经理沈婷婷、办公室主任刘莹、电脑部经理李慧勇、交易室主管曹进前被王德晓以各种理由和借口逼迫离职。

早在一审期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查明,2016年2月18日,王明德将50.1750万元汇至王德晓账户;2017年4月2日,王德晓将51.1785万元汇至王明德账户。

王明德表示,在一审中提交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有汇款备注为“泓德基金认股款”。当时王明德还在泓德基金公司工作,王德晓为王明德直属领导,如果不是认股款,他在汇款时不会备注“泓德基金认股款”。王明德还提交了与王德晓、李晓春的通话录音,显示在一审法院诉讼之前,其一直与王德晓沟通解决泓德基金股份的问题。根据双方录音的谈话,王德晓也没有否认认股的事实。

此外,王明德还辩称,他在一审答辩时提交的财务报表已经显示泓德基金每股的净资产为1.0035元。50万股的认购款金额正好为501750元。“关于每股的净资产,王德晓如果是借款,不会出现有整有零的情况。”

在起诉书中,王明德要求按照市场价格,参考国联安基金股权挂牌转让价大约6倍净资产标准,以2017年一季度末(王明德离职时间为4月6日)净资产大约每股1.5元、50万股共计450万元退出,但是并未获得同意。在王明德看来,王德晓的做法背信弃义,是企图独吞大家共同创造的胜利果实。

一审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王明德截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王明德、王德晓之间存在股权转让的关系,故对王明德要求确认涉案股权归其所有并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一审败诉后,王明德继续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后者于2018年2月1日立案。二审期间,王明德提交了一份2017年12月2日的短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以证明股权代持事实的存在,但因没有出示此短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北京二中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二审中,王德晓辩称从未以任何方式为任何人代持过泓德基金公司的股权,王德晓未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王明德表示过将王德晓持有的泓德基金公司26%的股权中的0.3%的股权转让给王明德,王德晓与王明德之间不存在代持泓德基金公司股权的情况。同时,泓德基金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禁止股权代持行为,王明德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明德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泓德基金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明德不持有泓德基金公司股权,不具有泓德基金公司股东身份,王明德要求泓德基金公司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明德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二中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王明德主张其与王德晓之间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王明德提供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电话录音、微信记录和短信记录等证据并不能证明王明德、王德晓之间存在代持股权的事实,王明德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北京二中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二审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18元,由王明德负担。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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