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发布消保案件白皮书:三成案件消费者获惩罚性赔偿

3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上海一中法院审理的202件消保纠纷案件中,三成案件的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3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上海一中法院审理的202件消保纠纷案件中,三成案件的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

目前,上海一中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均为二审案件。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一中法院以判决方式共审结202件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其中2015年25件,2016年增加至61件,2017年116件。上海一中法院副院长刘力指出,从结案数看,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呈逐渐上升趋势。

从案由看,消保纠纷案涉及面广,较为分散,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大类。其中,买卖合同纠纷134件,占比66.33%,位居第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39件,占比19.31%,位居第二。

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看,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40件,占比19.80%,主要涉及食品领域,包括药品、保健品等;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15件,占比7.43%,主要涉及幼儿奶粉、车辆、美容、家具家电、网约车服务等;部分支持惩罚性赔偿10件,占比4.95%,主要涉及食品、车辆等;不支持惩罚性赔偿137件,占比67.82%。

刘力指出,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不仅要使受害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和填补,还要让经营者对其欺诈经营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对其产生惩罚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该条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上海一中法院民一庭庭长唐春雷解释:“在商品和服务方面,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构成消费欺诈。在食品领域,对于食品生产者来说,只要生产出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就应承担责任;对食品销售者来说,则必须以‘明知’前提,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超过三成消费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的主张。

白皮书指出,目前惩罚性赔偿责任赔付标准认定仍存争议。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那么消费者获得的到底是全款赔偿,还是仅获得被欺诈部分的赔偿?

上海一中法院更倾向于以商品整体价值作为赔付标准。

在一中法院当天发布的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第一例便是“汽车消费欺诈”案。该案中,消费者邓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至上海Y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下属的4S店订购一辆价款为25万元的轿车。同年10月2日汽车交付。之后,邓某某发现该车辆维修记录显示:2016年9月12日,维修项目“拆装后保、后保整喷”,里程数1公里。邓某某认为,系争车辆后保险杠做过维修,整体喷漆,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但Y公司明知车辆交付前已有维修记录却故意隐瞒,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邓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Y公司退还其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车辆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9月12日的维修记录系为车辆做售前检查(PDI),无法认定Y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所以对邓某某的诉请不予支持。邓某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PDI维修的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对于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的信息,经营者应当主动披露。

对于该案,上海一中法院认为,系争车辆保险杠存在外观瑕疵,Y公司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的范围,不符合一般消费者对“新车”的认知标准。“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而Y公司对系争车辆的维修也不能使车辆部件和整体外观恢复至原装状态。因此,Y公司对此负有告知义务。最终,上海一中法院支持了邓某某的诉请,改判Y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邓某某75万元。结案后,上海一中法院向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发送了司法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经营者的相应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有关联的,如果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到选择权的行使,经营者应该有告知义务。”刘力强调。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