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发布退市办法征求意见稿 5年内3次以上行政处罚将退市

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上市公司60个月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3次以上,也应当予以退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继上周证监会表示将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进行修改后,3月9日晚间,沪深两市交易所官网双双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对外征求意见。

交易所表示,自2014年证监会发布退市改革意见以来,在净化市场秩序、震慑违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重大违法退市的具体标准、实施程序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优化,重大违法退市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具体类型、决定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做了具体规定。

其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市公司在首发上市或者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征求意见稿》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交易所表示,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

对于通过年报财务指标造假规避退市的上市公司,交易所也态度鲜明:“坚决予以清除”。交易所表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能够体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是资本市场定价和配置资源的主要依据,与投资者利益息息相关。个别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在定期报告中弄虚作假,规避财务类退市指标,市场影响极为恶劣。

为加大退市力度,《征求意见稿》从三个方面着力优化了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一是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据悉,《征求意见稿》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拟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作出相关新老划断安排。

具体而言,新规发布前,上市公司已经因重大违法被终止上市的,适用原规定。新规发布后,公司被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其行为发生时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均适用新规。交易所称,这主要是考虑到重大违法行为影响恶劣,严重损害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有必要从严作出相关安排,落实上市公司违法责任。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称,深交所将严把退市制度执行关,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坚决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有序进退”的市场格局,促进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上交所方面也表示,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后,上交所将在合理吸收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尽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同步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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