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纪被单位依法解除后,未休年休假工资单位是否还需支付?

实务中,确实存在因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无忧精英今天为大家一起探讨下,员工因违纪被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处理问题。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可见,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享受年休假的唯一条件。

同时,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那么,是不是双方的劳动合同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解除或者终止都不得影响该权利的行使呢?

Z某于2012年7月同M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2015年9月,因Z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M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Z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同年10月,Z某就劳动关系的解除提起仲裁,要求M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以及二审后,最终法院认定解除合法。2016年5月,Z某再次提起仲裁,要求M公司支付2012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案经过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予支持。2015年9月因Z某严重违纪被M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导致M公司2015年度在客观上不能安排Z某休年假,该情形不属于企业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Z某休年休假,故Z某要求M公司支付2012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上所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折算后存在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就该部分折算报酬并支付给劳动者。

实务中,确实存在因劳动者的过错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时,如劳动者尚有未休的年休假,而用人单位事实上没有时间予以安排,那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呢?

从上述第十二条规定来看,并未限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无论劳动者与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是什么,用人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但是,该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在某些情形下,如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解除前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安排劳动者休完应休年休假,在某些地区如上海的审判实践中,单位因员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的,法院是支持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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