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险企股权监管新规落地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降至三分之一

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

中国保险公司的股东们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

3月7日,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以及股权监督管理三个方面的规则体系。

这份在征求意见时就被称为最严险企股权监管办法的文件直击股东虚假出资、违规代持、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股权结构不透明等问题。保监会表示,将进一步明确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丰富股权监管手段,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表示,“新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针对过渡中的具体情况,何肖锋解释,“我们也注意到原来老股东达到51%的,下一步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增资的过程中不能再增了,股比会自然下沉;第二种是可能存在的现在是51%的持股比例的,但是公司目前运营状况不太好,我们正在做的管理办法中已经开始设立相应的制度,要求治理不完善的股比超过三分之一这样的一些公司,要求公司独立董事达到二分之一的标准、加大外部董事比例,通过这种方式来制约。”

据界面新闻梳理,对比此前的版本,新出台的《办法》所谓的严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股东分类变为四类,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办法》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

第二是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办法》中明确,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在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股东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是“穿透式”监管入股资金,非自有资金将被追溯。《办法》将进一步加强资本真实性的监管,以及加强穿透监管,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

与此同时,保监会还明确将加大对股东的监管和问责力度。建立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的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通过股权预披露、公开质询等公众监督手段,股东承诺及声明等自我约束手段,章程特殊条款等公司治理手段,全面加强股权审查。同时加大对违规股东的查处,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所持股权、撤销行政许可等监管措施。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保险公司股权乱象引发关注,个别激进的保险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

去年以来,保监会针对股权乱象不断“出拳”,剑指违规代持、一股独大等乱象。去年年底至今,已有昆仑健康保险、长安责任保险等多家险企因股权违规,先后收到撤销决定书。另据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保监会出具的监管函共37张,提到关联交易的有20张涉及19家险企。

未来,在最严险企股权监管办法下,只有“真正想做保险的人”才能进入保险业。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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