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规范资本补充债券发行 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转股”做准备

中国央行公告提出,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月27日晚间,中国央行发布2018年第3号公告,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作出规范称,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发行提高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债券。

央行明确,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央行2016年第11号公告(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同时废止。本公告未尽事宜按《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产业升级与区域金融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李虹含对界面新闻表示,人民银行此举,有利于鼓励商业银行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满足商业银行不断增加的资本补充需求。

近年来,在银行盈利能力下滑,金融去杠杆和资本监管强化等因素叠加作用下,银行面临较大的外部资本补充压力。2017年至今,上市银行通过优先股、定增、二级资本债等工具掀起了一波又一波“补血”潮。另一头,未上市的中小银行则资本补充需求,截至2018年1月末,在A股排队IPO的中小银行已达17家,其中一些银行排队时间超过一年。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此前在研究报告中表示,资本约束压力在2018年或将进一步凸显。一是资本监管新规大限将至。再者,穿透式监管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下,资本约束压力进一步增强。

根据银监会安排,到2018年底,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系统性重要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要分别达到8.5%、9.5%和11.5%,非系统性重要银行要分别达到7.5%、8.5%和10.5%。

他表示,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要求,在2018年末,各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过渡到其规定的水平下,中国银行已提前达标,但面临持续维持的压力。此外,在MPA考核中,“广义信贷增速”和“资本充足率”两项指标具有“一票否决权”。根据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他指出,不少银行在该资本充足率项目的约束下所面临的广义增速上限,远远低于MPA考核直接给定的广义增速上限。由此折射出这些金融机构可能已面临较强资本约束。

在过渡期内,央行这一公告正是顺应《巴塞尔协议III》中关于补充二级资本内容所作出的调整。另一方面,应对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要求迫在眉睫。2015年11月,二十国集团出台了《处置中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损失吸收和资本结构调整能力原则》,就总TLAC具体标准达成一致,该新规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兴业研究在报告中指出,本次央行公告中,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发行提高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债券”,原因之一,正是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TLAC监管。

TLAC监管主要适用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主要指的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进入处置程序时,能够通过减记或转股方式吸收银行损失的各类资本或债务工具的总和,其主要用风险加权资产与最低杠杆率来进行衡量和计算。目前,中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家全国大型商业银行。

另外,《巴塞尔协议III》将原有的一级资本与附属资本两个层级重新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三个层级。其中规定,二级资本是在不可持续经营情况下(即破产清算时)能够用于吸收损失的银行资本,具有不含赎回激励机制、在无法生存情况下将触发损失吸收条款并通过减记或转股机制实现损失吸收机制等合格标准,主要包括混合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等二级资本工具。这对银行业资本工具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央行公告显示,央行所称“资本补充债券”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作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和二级资本债。至于公告中所提可以实施“减记”或“转股”的“触发事件”,则是指以下两者的较早者:监管当局认定若不减记银行将无法生存,或监管当局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银行将无法生存。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对界面新闻表示,这就是说,不到万不得已应该是不可以债转股的,这和现在国内去杠杆背景下的市场化债转股的条件类似,诸如面临破产,资不抵债等条件是算在其中的。

对于包含减记条款或包含转股条款的非普通股新型资本工具,银监会前期规定也有提出。不过兴业研究表示,中国市场上实际发行的以二级资本债为代表的资本补充债券,通常仅含有减记条款,尚未出现包含转股条款的品种。该文件颁布之后,意味着包含转股条款的二级资本债将会很快面市。

需要区分的是,银行目前发行的可转债不等于包含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兴业研究称,目前市场上发行的银行可转债,在转股选择权执行之前,并不属于资本补充工具,无法起到对银行资本的补充;仅有转股选择权被执行之后,投资者已经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时,对应的普通股才计入银行资本。另一方面,可转债的转股,是投资者的选择权,也可能不被执行,也就不转化为银行资本;但是,资本补充工具中要求的转股条款,是触发事件发生时的强制性转股条款。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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