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带你了解PE的组织形式、条款设计、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主要有IPO、并购、回购、清算四种机制。IPO必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最优方式,本文重点对并购、回购、清算三种进行论述。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事业部

作者|私募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专业组  司瑞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基于定义,本文将从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条款设计、退出机制分别来讲述。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1、有限合伙型。PE基金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2、信托型。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基金,是根据一定的信托契约原理,由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基金契约而组建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单位、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3、公司型。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基金业务。

二、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协议》如何设计条款?

《合伙协议》一般由一般性条款、拘束性条款和激励性条款构成。

1、一般性条款,主要涉及基金存续期限、投资期与退出期划分、分配形式确定、管理费率、日常经营的权责等内容。例如:“合伙企业总期限为六年,上述期限自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确保有序清算本合伙企业所有投资项目,经顾问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最多可延长两次,每次决定延长一年,或经全体顾问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而相应缩短。”

2、约束性条款,主要针对治理结构、基金管理活动、普通合伙人行为、投资类型等内容进行设计。例如:“顾问委员会在本合伙企业成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建,顾问委员会由11名合伙人代表组成,由普通合伙人代表5名、有限合伙人代表3名、外部专家3名代表组成。顾问委员会主席由普通合伙人代表担任。顾问委员会的具体职权:(1)决定基金经营期限的缩短或延长;(2)批准或者批准修改基金与普通合伙人、托管银行三方签署的托管协议;(3)根据普通合伙人的提议,决定解聘并另行聘请托管银行;(4)根据普通合伙人的提议,确定为合伙企业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5)关联基金对本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的投资;(6)当出现关键人士违约事件时,决定替任的关键人士。顾问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事项须经全体顾问成员一致通过方可进行。”

3、激励性条款,主要涉及业绩奖励等相关内容。例如:“来源于A投资项目所得的可分配现金原则上应尽快分配,首先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而划分,然后在合伙人间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返还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100%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截至该时点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和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在内的所有已发生费用),直至各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资本;

(2)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在返还截止到分配时点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之后,100%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该项分配称为“优先回报”),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资本每年实现8%的年度收益率(按照从每次提款通知之到账日期起,到分配时点为止);

(3)弥补普通合伙人回报。如在向有限合伙人支付优先回报后仍有余额,则应100%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直至达到优先回报×20%的金额;

(4)80/20分配。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的80%归于有限合伙人,20%归于普通合伙人。”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主要有IPO、并购、回购、清算四种机制。IPO必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最优方式,本文重点对并购、回购、清算三种进行论述。

(一)并购

并购是指其他企业通过兼并和收购被投资企业,从而通过出让所持股份给收购方以谋求资本增值以退出企业。

并购往往伴随着共同出售权,共同出售权是指在其他股东尤其是初始股东欲转让或出售股票时,PE有权按出资比例以初始股东的出售价格与初始股东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票。例如:“股东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份时,投资方享有下列选择权:(1)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股份;(2)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投资方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投资方选择按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受让方优先购买投资方的股份。”

(二)回购

回购权,又称为回赎权,是指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期限内没有上市,那么被投资企业有义务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私募股权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被投资企业的股票,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者退出被投资企业的目的。

例如:“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

(1)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标的公司不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原股东存在重大过错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

(2)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原股东或公司明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公司上市安排或工作;

(3)当公司累计新增亏损达到投资方进入时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公司当期净资产的20%时;

(4)原股东或标的公司实质性违反本协议及附件的相关条款。本协议项下的股份回购价格应按以下两者较高者确定: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的全部出资额及自从实际缴纳出资日起至原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复利)。2、回购时投资方所持有股份所对应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

(三)清算

优先清算权是优先权股份享有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优先权,它是指作为优先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股份有权在普通股之前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获得企业清算价值的全部或一部分。

例如:“如果在公司上市前发生清算事件(包括公司的清算、解散,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任何形式的收购与兼并等),投资方享有优先分配权及优先索偿权。所有法定清算支付要求后,就剩余资产,应优先分配给投资方的资产为:投资方投资总额乘以2,扣除投资方应优先获得的资产之后余下的资产根据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如果所有法定清算支付要求后,剩余资产少于应优先分配给投资方的资产,则全部归投资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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