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如何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作者:高沃知识产权  贾瑞华

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我们通常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然而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通常会遇到这样一句话“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专利法第33条的内容为: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本法条虽然只有一款,但是却表达两层含义:

第一、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第二、对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应该遵循规定的原则,符合规定的条件。

为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是因为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常常会出现用词不严谨、表述不准确、权利要求的撰写不恰当等缺陷,如果不加修改即授予专利权,不仅会影响准确的向公众传递专利信息,妨碍公众对授权专利的实施应用;还会影响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以及其确定性,给专利的行使带来困难。

以下简介如何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一)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允许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包括:通过增加或者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的保护范围;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的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的保护范围。

例如,一项发明专利中,共包含5条权利要求,其中包括1条独立权利要求,4条从属权利要求。

对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可以为:将任意一条或者多条从属权利要求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中,或将说明书中的内容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或将能够从附图中毫无疑问的得到的内容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可以为:删除该从属权利要求、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形式错误进行修改以及删除从属权利要求的部分内容。针对第一种情况,例如,该条从属权利要求与其他权利要求重复,将该条从属权利要求删除;针对第二种情况,主要是一些错别字或语句不通顺等;针对第三种情况,例如,一项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一种A部件,从属权利要求为“所述部件A包括有零部件B,所述零部件B为绝缘材料,所述绝缘材料为聚酯薄蜡”此时,绝缘材料与聚酯薄蜡重复,可以将“聚酯薄蜡”删除。

(二)对说明书及其附图的修改

1.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以及所属技术领域部分的修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与权利要求书保护的发明创造相对应。因此,如果权利要求中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涉及产品、方法、用途等不同类型的多项发明创造,应当在名称中反映出来;反之,如果原来采用的名称反映了多项发明创造,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后限为仅仅保护其中一项发明创造,则原来的名称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

2.对背景技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有益效果部分的修改

申请人一般对现有技术的检索能力有限,因此,原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常常不是与其发明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原说明书记载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能产生的有益效果,都是申请人根据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其认为的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不同之处归纳总结出来的。当审查员经过检索,发现存在比申请人引证的背景技术更为接近的现有技术时,不仅可能要求申请人修改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引证更为接近的现有技术,还可能要求申请人根据该更为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其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能产生的有益效果。

3.对发明内容、附图内容、实施例部分以及附图的修改

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虽然名为“发明内容”,但是从实际专利申请的一般撰写方式来看,其内容只是权利要求书内容的“翻版”,因而只是对发明技术方案的一种概括说明,而不是对发明技术方案的详细说明。申请人之所以采用这种撰写方式,目的往往是确保其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修改之后,通常也需要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因此,对这一部分的修改应当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要求彼此一致。

如果修改不符合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既是在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过程中驳回该专利申请的理由,也是授予专利权后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审查员发现申请人提出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首先会通知申请人,指出这一问题,要求申请人予以改正。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的,其专利将被视为撤回;申请人虽然作出答复但仍然坚持提出其修改的,其专利申请将被驳回。如果在授予专利权之后才发现申请人原来进行修改存在不符合本条规定的问题,专利权人将没有机会予以改正退回到修改之前的文本,其结果在有人以此为理由请求宣告无效时只能是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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