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东方证券发布公告称,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开展跨境业务的议案》。
董事会经审议同意如下事项:
同意公司根据监管许可和业务发展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如下跨境业务资格并在获得资格后开展相关业务,并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
(1)以自有资金参与境外交易场所金融产品交易,以及投资于其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允许投资的境外金融产品或工具;
(2)与境内外交易对手签订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含ISDA、CSA、NAFMII及SAC等),参与场外金融产品交易,及向客户提供相应的金融产品和交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