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刺客、留法博士、大使夫人:一位民国女性的多重生活

郑毓秀在民国是一个叱咤风云的名字,她开创了民国法律界的多项第一:第一个留法女博士,第一位女律师,第一位女法院院长……然而与她相关的几个公案,也曾引起巨大的历史漩涡。

对于郑毓秀这个名字,今天的大多数读者,都会感到陌生;但在民国时期,尤其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法律界,郑毓秀却是一个叱咤风云的名字,因为她开创了民国法律界的多项第一:第一个留法女博士,第一位女律师,第一位女法院院长(审判厅厅长)……而且,她的人生经历也非常具有传奇色彩:出身广东新安(今天的深圳市宝安区)官宦家庭,祖父郑姚从贫苦木工打拼成为香港早期著名地产商,父亲郑秉义长期在晚清政府户部为官。年幼的郑毓秀聪明好学,但是天性倔强,具有反抗精神,从小不愿缠足;十几岁时,反对父母的包办婚约,主动退婚,离家出走,去天津教会学校读书。随后,她东渡日本,加入同盟会,回国后为革命党人运送炸药,参与刺杀晚清政要的活动。辛亥革命之后、南北议和之际,她又协助革命党人刺杀袁世凯和良弼,以美女刺客的形象名震京师。1919年“巴黎和会”期间,正在法国留学的郑毓秀,与一帮中国爱国青年,包围中国谈判代表陆徵祥的驻地,以玫瑰枝干冒充手枪,阻止陆徵祥等人在合约上签字,一时间名扬海外,成为女中豪杰。玫瑰枪事件是郑毓秀精彩人生中最引以为傲的亮点,她十分乐意向别人讲述这段经历;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在美国做大使夫人时,她还以此为书名,出版了自己的自传。

1926年,从法国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的郑毓秀回到上海,与后来的夫君、留法同学魏道明合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从此开启了自己在民国法律界多姿多彩的人生传奇。在上海担任律师和法院法院期间,她经手处理过不少大案,声名鹊起,获利丰厚。而且,比她整整小十岁的丈夫魏道明,也是民国时期的重要政治人物,曾经担任过司法行政部部长,南京特别市市长、行政院秘书长、驻法大使、驻美大使、台湾省政府主席、外交部长等职。两人相知相守三十余载,成为民国政坛的一段佳话。

不过,在这部自传中,传主郑毓秀对自己的婚姻生活着墨不多,主要集中于自己早期的革命壮举和后来的律师生涯,而且有意或者无意地遗漏了涉及自身的几个颇有争议的重要公案。本文利用现有的郑毓秀传记材料,结合民国时期的报刊报道评论,添加了郑毓秀一生中三个关键而负面的争议性事件,供读者参考。之所以专讲传主“不太光彩”的一面,并非是故意揭人所短。主要是希望能给读者提供一些补充阅读材料,让读者了解郑毓秀的另一面,看到名人光环之下的阴影。另一方面,也是要提醒各位尊敬的读者,自传(回忆录)有时候是靠不住的,因为人人都有自尊感和虚荣心,准备留给后人看的自传(回忆录),不免会有夸张掩饰之处。比如,郑毓秀一直以留法博士自夸,但从来不提自己在写作博士论文的过程中得到过哪些人的帮助。

1、博士论文捉刀案

1924年从巴黎大学(索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是郑毓秀一生中的光荣时刻,也是她回国后在律师和司法界立足、扬名的最重要履历,本应该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但在这部自传中,她对这几年的学习经历却语焉不详,只是简单地提到,“一九二〇至一九二四年在法国的这段期间,是我人生中较低调的几年。我继续在巴黎大学的工作,远离党内事务。离家如此遥远的情况下,除了继续掌握那边的消息之外,我能做的并不多。那时候,我总是强烈渴望能回到中国,置身于混乱情势之中。但是因为决定完成学业,我努力抗拒那种吸引力,不去想返回中国、参与政治的事。我留在巴黎,勤奋苦读,孜孜不倦。”

在1920年代出版的最早的一部郑毓秀传中,关于攻读博士学位这段经历,也只有短短的三四行文字:“最终,在1925年6月,我从巴黎大学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这是第一次有中国或者说东方女性,获得这样的荣誉”。

实际上,郑毓秀在法国读博士的四五年,虽然不如此前刺杀政要、胁迫代表那么刺激,但生活还是相当惬意的,她在自传中也承认,“法国的生活很愉快,我仅有的自由时间都和朋友在一起,当时我们组了个小型国际社团,有美国人、英国人和法国人,我位于拉丁区的房子被昵称为“小公使馆”。我从中国带了位很会做菜的女佣,通常无论是下午茶或是自助式的晚餐,都会有中国菜点。”

据郑毓秀传记(《穿越世纪苍茫》)作者唐冬眉叙述,郑毓秀入住巴黎市区的克瑞桑街6号。房屋宽敞,几乎等于一大杂院,同住的除了从中国带来的管家董五与厨子韩、李两女佣,还有亲朋好友数名。郑毓秀有家庭的资助,还有广东政府的公费助学金,因此她不同于一般来法国的“勤工俭学”生。因此,“郑公馆”的客厅是座上客常满的,再加上她个性豪爽且慷慨热心,“郑公馆”不仅是留学生爱去的地方,也是王宠惠、张静江、李石曾、胡汉民等昔日革命同志、当时的政府要人到巴黎时聚会所在。

在这些人中,郑毓秀与王宠惠过从最密。王宠惠(1881-1958),字亮畴,广东东莞人,1881年生于香港。1895年考取天津北洋西学学堂(北洋大学前身),攻读法科法律学门,1899年以最优成绩毕业,获得中国近代第一张毕业文凭。1901年赴日留学,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研究。1902年赴美留学,先入加州大学,后入耶鲁大学,获法学博士,旋即赴英国继续研究国际公法,并获得英国律师资格。1907年,他将德文版《德国民法典》译为英文,此译本一出版即博得世界法学界的广泛赞誉,成为英美各大学法律学院指定的必读课本。辛亥革命成功后先是被推为副议长,后于被任命为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1922年9月任北京内阁总理,1923年被国际联盟选为海牙国际常设法庭候补法官。1925年8月,北京政府任命他为修订法律馆总裁。1927年6月出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长。次年8月任国民政府委员、第一任司法院院长。1931年5月,再次出任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法官。1937年3月起任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并一度兼代主持行政院。1945年4月代表中国出席在美召开的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1946年11月出席国民大会,参与《中华民国宪法》的制订工作。1948年再任司法院院长。1949年赴香港,后转台湾。1958年3月病逝于台北。

郑毓秀是广东新安人,王宠惠是广东东莞人,两人系同乡,都讲粤语。“郑毓秀视王宠惠为法学师长,再加上同乡这层关系,两人自然都感到亲切。王宠惠每次到巴黎来是一定要去郑毓秀那里,一行数人常常逛公园,游名胜以及购买新奇物品,都是由郑毓秀引导指点。郑毓秀豪爽之外并不缺少女性的细致温柔,她知道王宠惠一生最感兴趣者莫过于书籍,因此,她经常与王宠惠出入的地方当然就是书店了。而且,每当王宠惠到‘郑公馆’时,一盒上等的老牌雪茄和一壶清香四溢的红茶早已在客厅的茶几上等候了。因为郑毓秀知道王宠惠虽多数时间在欧美度过,仍未养成喝白开水的习惯,他爱的是红茶。两人在客厅落座,旁人往往就插不上话了,王宠惠一口广东官话,中间夹几句英文,也只有郑毓秀能对上他的家乡官话。两人谈笑风生,而旁人却不知所云。”

甚至有人传言,郑毓秀的博士论文是王宠惠写的,由旁人翻译成法文,交给考官教授。所以郑毓秀博士毕业、面对考官询问时,“全不能答,每被问,但能说:‘从中国观点上看,可不是吗?(An point de vue Chinoise, nest ce pas?)'后来在场的法国人皆匿笑逃出,中国人皆惭愧汗下。”可谓洋相百出,令现场的法国人和中国人惊讶汗颜。1930年11月10日,胡适听说此事后,还在自己的日记里记了一笔。他甚至拒绝与郑毓秀等人有任何往来,称“这班女人太不爱惜脸面!”

那么,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样的呢?关于郑毓秀博士论文答辩的具体情境,她在自传中有详细描述。“一九二四年,我终于从巴黎大学毕业。毕业那天是我人生中重要的一天,……想起那天,我人生中那样一个重要的时刻,至今还是很开心。那天我特别精心打扮,象是为了我的婚礼一样慎重。我穿着一袭浅蓝色洋装,简单的中式剪裁,搭配玉耳环和玉胸针,展现了中国风情,但头发则剪成时下最流行的鲍伯短发。由于这场合具有特殊意义,学院院长预定了最大的礼堂,表扬我的荣誉。礼堂内没有什么装饰,只有墙上挂着华美的哥白林挂毯,主考官们就坐在室内正中央的那张桌子前。主考官穿着传统的红色貂皮滚边长袍,我站在他们面前,以颤抖的声音回答关于论文(我的毕业论文是《中国宪法新草》〔The New Draft Chinese Constitution〕)的问题。我的声音往上传递,在空荡的哥特式拱顶内碰撞,产生回音。”

郑毓秀传记(《穿越世纪苍茫》)作者唐冬眉据此写到,博士考试那天,“郑毓秀手拿着论文,用地道的法语宣读着她的论文概要,她微微有些颤抖的声音,在高耸的圆拱形天花板下空洞地发出回声。那一刻是紧张而激动的,当主考官全票通过郑毓秀的博士论文之后,她向老教授们深深地弯下腰,表示她的真诚谢意。然后,她冲出教室,扑向早已在外等待消息的魏道明,高兴地喊道:‘通过了,通过了!’”但是,台湾文史学者蔡登山认为,唐冬眉的描述过于生动,仿佛身临其境,反而令人生疑,不如胡适日记可信。他觉得,“胡适素来讲究‘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对于无稽之谈,他大概会一笑置之,而不会郑重其事地把它写下来。”他倾向于相信郑毓秀的博士论文就是王宠惠代笔的,“王宠惠是法学专家,而且是专研宪法的,加以和郑毓秀交情匪浅来看,这是大有可能的。正是由于别人捉刀,才导致她在口试时,被问得招架不住的窘境。”

前坐者为留法时代的郑毓秀(《中华》第四期,1931年)

1927年,郑毓秀在(上海)世界书局出版了自己的博士论文,名为《中国比较宪法论》。她在例言中写到,“中国宪法至今未定,本书以已成之宪法与欧美各国之宪法作比较之研究,故定名为《中国比较宪法论》;本书目的,在以比较方法,表现中国已成宪法之真相;本书原稿为巴大之论文(法文),得凌君其翰之助,编成中文,非常感谢!”

这里的凌君其翰,就是曾留下欧洲,后来长期担任外交官的凌其翰。凌其翰(1906-1992),上海人,1926年肄业于上海震旦大学法科,1927年赴法国、比利时留学,1929年获得比利时鲁汶大学政治外交系硕士学位,1930年获得布鲁塞尔大学海洋法硕士学位,1931年获得布鲁塞尔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系职业外交官。凌其翰在赴欧洲留学之前,曾为郑毓秀担任过几个月的法文秘书。据他回忆,“郑毓秀曾获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其实她的法文程度很糟,博士论文是由王宠惠捉刀,再由中国驻法使馆秘书谢东发翻译成法文的”。

郑毓秀博士毕业时,凌其翰尚未到法国,但他给郑毓秀当过法文秘书,应该知晓她的法文水平和一些底细。加上胡适在日记中言之凿凿,提到了好几位亲自参加郑毓秀博士考试的中国留学生的名字。郑毓秀的博士论文由王宠惠代笔一事,应该属于空穴来风,不是捕风捉影。

2、高友唐弹劾郑毓秀案

1926年,郑毓秀回国,与留法同学魏道明一起,在老上海联合开办了一家律师事务所。根据当时实行的《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只能由20岁以上的男性国民担任。所以尽管郑毓秀向司法行政部申请了律师执照,但并未获批。为了能够执业,她转向老上海会审公廨提出申请,终于和吴凯声(法国里昂大学法学博士)一起成为首批获准在老上海会审公廨出庭的中国律师。为此,当时报纸盛赞她为“中国第一个而且也是唯一之女律师……故不唯是中国妇女界之新纪元,而亦为老上海之新纪元”。

1927年,国民革命军攻克上海后,魏道明应邀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任职,郑毓秀也出任上海临时法院院长、地方审判厅厅长,魏郑联合律师事务所随之解散。同年8月,两人在上海举行婚礼。婚后,郑毓秀赴南京任职,随即被派往法国,商谈建交事宜。1928年,郑毓秀进入国民政府立法院,参与起草“中华民国民法典”,力主男女平等。

《图画时报》第346号(1927年3月)

1920年代,郑毓秀在老上海当专职律师的时间,只有短短一年左右(1926-1927),但是因为是上海滩第一位女律师,又是在留法女博士,在老上海执业,所以颇受新闻报纸关注。郑毓秀自己的行动举止也十分高调,非常乐意曝光见报。魏郑联合律师事务所开业之时,他们在上海霞飞路东华大戏院设宴庆祝。宴会之上名流云集,美驻沪总领事等官员,国内外绅商、报界要人皆来捧场。在宴会上,郑毓秀发表慷慨演说:“国家由人治入法治之际,一国之女子,苟能振作有为,即足证明其国家之人人克尽厥职,百废俱举也……不仅是克尽女性公民对法律救国事业所应承担的职责,同时也是与男同胞一起谋增高女子在法律上之地位所做的一种努力。”

1926年10月,开业不久的郑毓秀到北京奔父丧,途径天津,还曾接受《北洋画报》记者采访,详谈自己成为律师的经过。“而八十余年以来,素无中国律师加入,女士不以为然,面法领事陈说理由,雄辩滔滔。领事亦为之屈服,不待考虑,遽允所请。……女士又谓此次得乃父噩耗时,正在欢宴各同业,以及沪滨要人及报界之夕,抵京已不及与乃父为最后之会面,终身引为憾事。”

1926年10月12日《北洋画报》
1928年12月25日《北洋画报》

郑毓秀到南京后,并没有完全放弃自己在上海的律师业务,经常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插手沪上著名诉讼案件。比如,1928年林语堂为开明书局编写的超级畅销英语教材《开明英文读本》,被世界书局出版的《标准英语读本》抄袭侵权后,两家书局打起笔墨官司。财大气粗的世界书局便出重金礼聘当时声名如日中天的郑毓秀律师,希望从气势上压倒出版界新秀开明书局。世界书局之所以选择郑毓秀,是因为她后台很硬,号称“包打必胜”。她一纸诉讼,反而把开明书局告上法庭,罪名是林语堂和开明书局指责世界书局抄袭,是诽谤世界书局和《标准英语读本》作者。而且,法官竟然枉顾事实,在审判中明显偏袒世界书局。可见郑毓秀人脉之广、影响之大。

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典”制定完成之后,郑毓秀辞去立法院公职,回到上海,重新当起专职律师。而此时,夫君魏道明已经出任南京特别市市长,郑毓秀以市长夫人名义,在上海大揽各种诉讼案件,风光无限。以至于沪上法律界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博士电话到,推事嚇一跳!”意思是,郑毓秀博士一打电话到法院,推事(法官)就担心案子难办了。

郑毓秀名气大,收费自然不菲。据杜月笙回忆,郑毓秀在民事案件中,“公费(律师费)动辄以万数计,据说仅大马路的一件房屋拆迁案,郑毓秀所获得的公费就等于上海大赛马的一个头等奖”。经人介绍,她曾应邀为涉嫌反革命的罗步洲协助辩护,收费一千元。罗步洲系南京最大的英商洋行(和记洋行,和记黄埔前身之一)买办,因压制工人罢工,被江苏高等法院判决有罪。他原本希望借郑毓秀之声望与关系,上诉最高法院翻案。谁知,郑毓秀收钱后却不出力。此案审理期间,罗步洲委托律师查阅案卷,发现“并无郑律师片纸只字达到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于是,罗步洲又两次委托律师向郑毓秀索还一千元律师费,未果。1931年7月,罗步洲致函上海律师公会,指控郑毓秀“既接受委托,收受公费,而完全背弃其义务”,“请求退费又置之不理,使当事人受财产之损失”,违反律师章程有关“律师应以诚笃信实行其职务,对于法院或委托人不得有欺罔之行为”,“须以善良管理者之注意义务处理委托事务”的会则;要求开除郑毓秀律师公会会籍。律师公会经过多次调查讨论,认定郑毓秀“不以诚笃信实行其职务,无可讳言”,决定“依据律师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将全案卷宗呈送上海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声请将郑毓秀律师提付惩戒”,又依《上海律师公会暂行会则》第八条第五款,开除郑毓秀会籍,并呈报上海地方法院、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江苏高等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等会审公廨。

后来,虽然江苏省高等法院和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下文,认为上海律师公会处置失当,恢复了郑毓秀的律师公会会籍。但此事对她影响不小,在后来的高友唐弹劾案和《铁报》案中,新闻报纸反复提及此事,对她的报道多有不利。

高友唐弹劾郑毓秀案发生于1932年,高友唐时任民国政府监察院监察委员,他在1932年10印刷出版的《监察院公报》上弹劾前任上海审判厅厅长郑毓秀与后任勾结舞弊,贪污法院公款二万二千余元。

案据上海人民张志平控诉上海特区法院院长杨肇熉,与前任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郑毓秀,狼狈为奸,贪婪不法各等情,友唐亲往上海调查。征之舆论,虽众口一词,杨郑之勾结贪污,言之凿凿,究难得其证据。先就交代舞弊一节,赴地方法院调集卷宗簿册,逐一查核。

高友唐发现,郑毓秀卸任院长时,重复支出22笔法院公款,共计二万二千五百零二元。高友唐一一列举了这22笔款项名目、数额之后,在弹劾书中继续写到:

账簿上盖有郑毓秀章、书记官钮传椿章,交卸后由杨肇熉之会计主任郑慧琛盖章。慧琛即毓秀之妹,杨肇熉之重婚妻也。共同舞弊,证据确凿。杨肇熉继任上海地方法院院长,承接郑毓秀交代,负有清算之责,乃侵占至二万二千余元之多,竟不举发,是郑敢于舞弊,一款两支,开司法界之恶例,杨肇熉为之徇隐,岂能辞帮助之嫌。此应弹劾者一。交代有无亏空,当以银行数目,与交代册列存款数目是否相符为断。友唐一再出调杨郑与银行往来簿,始则现任地方法院院长沈秉谦声称:并未移交。继则据杨肇熉函称:伊(郑毓秀)任内未立银行往来簿,郑任并未移交,前项簿记,已函郑前厅长查送等语。此等推诿之词,实无理由。司法收入应存代理国库之银行,司法部早有通令。试问若未与银行往来,公款存于何处?况检阅交代册,固明明列有银行往来簿,为杨肇熉所接收者乎?杨既接收有据,何不移交后任?显见银行簿与交代册必有不符之处,致不敢交出。是杨肇熉湮灭关系他人刑事被告案之证据,了无疑义。此应弹劾者二。

……谨依弹劾法第二条,检齐当事人存款簿五本,交代册三本,提出弹劾。请政府破除情面,迅将前上海特区法院院长杨肇熉、前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郑毓秀、书记官钮传椿、会计主任郑慧琛,一并移交杭州地方法院,从重治罪。并追缴侵占各款,以敬奸贪,而平众怨。为国家整纲纪,为法界挽声誉,胥在于斯。

高友唐弹劾书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北平)《法律评论》杂志全文转载,上海、南京两地的报纸多有报道。高友唐是监察院著名的“大炮”,以不畏权贵、敢碰要员著称。高友唐出身满洲镶黄旗人,与末代皇帝溥仪有一定的交往。晚晴年间,他曾任同知,民国建立后,在《民立报》任编辑,兼撰评论,与《民立报》创办人、国民党元老于右任论交。于右任任监察院院长后,高友唐随之进入监察院,担任监察委员。在任监察委员期间,高友唐曾弹劾过海军部长陈绍宽、外交部长王正廷、安徽省主席陈调元,名震全国。据说,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他还曾受蒋介石委托,到天津面见溥仪,劝说溥仪不要听信日本人的谎话,为日本人所利用。1935年3月,高友唐因病去世后,上海的《东方杂志》、《良友》等著名报刊,都发了消息和照片。

高友唐遗像(1935年6月15日《良友》(第一百〇六期)

高友唐弹劾文发表第二天,郑毓秀、杨肇熉便在上海各报刊登启示,质问高友唐,认为前上海地方法院存款侵占之事,系书记官所为,不应以郑毓秀为该案主体。而且,监察委员之弹劾仅能及于公务员之行为,而郑毓秀作为律师的非公务员行为,则不在弹劾范围之列,属于“污蔑”。不过,郑毓秀虽然表面这么声明,实际上还是很担心会被审判定罪,因为高友唐手中掌握着真凭实据,就算她手腕通天,一旦异地审判,也是凶多吉少。因此,她决定收买高友唐。据说,她曾托人给高友唐送去十万元,希望他不要再追查此案。但被高友唐严词拒绝,他还将郑毓秀给他的信转呈监察院于右任院长,并回信给郑毓秀,表示,“须知中国官吏亦有不爱钱者”。

1933年8月,江宁地方法院开庭审理郑毓秀案,检察官认为郑毓秀等“假籍职务上之机会,共同侵占公务上之管有物,依刑法第四十二条实行共犯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罪。”当时,为了逃避审判,郑毓秀已经借养病为由,南下香港,偷偷取道欧洲,寻求国民党元老的帮助。因此,审判之时,法院只传来了书记官钮传椿。因相关责任人没有到庭,案件只得延期审判。此案后来迁延许久,悬而不决,直到1935年,传出撤销起诉,不了了之。

郑毓秀的继任者杨肇熉,早年就读于湖北方言学堂,后毕业北京大学法科,1920年代获得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与郑毓秀多有交集。回国后,娶郑毓秀妹妹为妻。他攀附郑毓秀,包庇其徇私舞弊,侵占公款一事,当时的社会舆论多有指责。胡适与杨肇熉本有私交,但是因为杨肇熉凭借与郑毓秀的这层关系,当上法院院长,胡适便不与他往来了。就连中央大学教授所创办的同仁杂志《时代公论》也发表了长篇述评,批判郑毓秀的行为。

但就郑毓秀氏一生行为来说,彼展其交际的手腕,以迎合任何社会的人物。始借某元老的力量,取得政治上的实权,自国民政府成立以来,即以一人之身,操纵司法,上自司法院长、司法部长,皆在其掌握中,下至法院院长、推事、书记官,非先得其同意,无从任命。以致欲仕司法界谋一官半职者,只要得其欢心,即便唾手可得。对于在职人员,诚如(高友唐)弹劾文中所云,“惟检中虽不乏自好之士,稍持正谊,即立予左迁;其无气节者,无不俯首听命,受其指挥!”继则借所谓上海名人的掩护,尊之为师。故虽作奸犯科,亦无人敢动其毫末。郑氏既有“法”的力量和“非法”的力量,人们闻其赫赫大名,若不羡之,便即畏之,谁敢侧目而视?

……

郑氏为所欲为的地盘,在上海。彼以留法博士的头衔,操其“西班牙式”之法语,在法时已自做宣传,扬其名声。在沪时亦与法人往还甚密。久而久之,遂自命为留法学生的老前辈,为所谓“留法派”的领袖,实则留法学生在其门下者,不到十人。然彼以某元老为幌子,固能包办中法事业,以此自豪,以此讨好于政府,亦以此奔走于权贵之门。

无疑地,十目所视,十手所指,郑氏为国家一大贪官污吏,为社会罪人。如强欲举出其所贪污确凿证据,则只需问郑氏:彼既原非富有,试问上海海格路范园值十万两之洋房,从何而来?试问颈上仅一珍珠项圈,即值五万,从何处而来?公馆每晚必赌,麻将牌九扑克皆备,赌客皆为其幕下客,每赌胜负必超万金,此宗大批不绝款项,从何处而来?

《时代公论》的这篇书评也建议法院审判郑毓秀,以保存司法尊严。此案最后虽然不了了之,“郑毓秀固然留其清白,但当年避匿出国的举动毕竟贻人口实。这一弊案,不仅构成了郑毓秀这一民国女杰的人生阴影,也成为民国司法史上的一大阴影。”

3、郑毓秀诉《铁报》案

1946年底,国民大会制定完成“中华民国宪法”,开启中华民国历史上的所谓“宪政”时期。根据新宪法,需要选举产生新的国民大会和立法院,然后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总统、副总统,再由总统提名任命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正副院长。立法委员由各省、直辖市、蒙古、西藏、其他边疆地区、侨民和各职业团体选举产生。

1947年春,郑毓秀决定参选立法院立法委员,她斥巨资在上海的《申报》、《新闻报》、《大公报》刊登大幅广告,为自己宣传造势,号召上海民众“选举郑毓秀博士为立法委员”,最终如愿以偿。与此同时,魏道明出任台湾省政府主席,郑毓秀随即与丈夫一同赴台。当时,国民政府在大陆败势已现,重心南移,开始重视台湾,海峡两岸人员、贸易关系日渐密切。作为台湾省主席的魏道明位置也日渐吃重。但是魏道明一向惧内,对夫人郑毓秀可谓言听计从。于是,上海的一家名为《铁报》的日报在一篇介绍台湾情况的文章中,称行事高调、夸张的郑毓秀在台湾“垂帘听政”,充当“太上主席”,垄断两岸贸易,从中谋取巨额私利。

1947年5月15日,魏道明偕夫人郑毓秀抵台赴任,着军装者为台湾警备司令彭孟缉。

1947年6月《艺文画报》(第1卷第12期)

这篇文章使郑毓秀分外恼火,她向来得理不饶人,于是重操律师老本行,起诉《铁报》发行人毛子佩及该文作者妨害自己的名誉,要求该报赔偿道歉。可是,1947年12月初,此案开庭初审时,控辩双方却都未到庭。辩方《铁报》毛子佩虽未出庭,但曾派人至庭观审,发现原告郑毓秀并未到庭。《铁报》方面以为此案是“告诉乃论”性质,也就是说,原告本人应该出庭,若原告不出庭,则诉讼不成立。

而郑毓秀身为老同盟会成员、国民革命功臣、上海法界前辈、现任省主席夫人,也不大可能“纡贵降尊”、放下身段出庭起诉。二十年前,国民革命军攻克上海后,郑毓秀曾出任上海政法学院院长,上海司法界之法官,多出自郑毓秀门下。郑毓秀觉得,将该案交给自己的门生弟子去办就行。自己若亲自出庭,势必立即成为“新闻人物”,亦有损“主席夫人”、“法界前辈”之尊严。但是,郑毓秀不出庭,《铁报》及其发行人毛子佩则有理由不应诉。所以案件就一直僵在那儿。

当然,《铁报》发行人毛子佩也非泛泛之辈。毛子佩时任国民党上海市党部委员兼处长。抗战期间,他曾留在上海从事地下工作,并曾受敌寇之拘捕与非刑,可称“百战余生”,对郑毓秀的控告,毛子佩毫无惧色。诉讼期间,《铁报》还刊登过一首“讼则终凶吟”的小诗,诗曰:

垂帘听政学慈禧,气焰嚣张看一雌。

兴讼由来当膳食,起家本自仗官司。

口碑无不嗟治绩,会籍曾经除律师。

劝尔且醒包揽梦,须知情势异当时。

诗前小注云:“讼则终凶,古有明训,虽健于讼者,亦未必能定操胜算,盖时代已濒临民主前夕,司法独立,未可由任何人左右也。善泅者溺于水,可引以为戒,世犹有健讼者,诗以箴之”。

诗和小注都没有提及郑毓秀的名字,但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这是在讽刺她起诉《铁报》一事。其中的“口碑无不嗟治绩,会籍曾经除律师”两句,更是点到了郑毓秀当年被地方法院“呈请通缉”、被上海律师公会开出会籍的陈年丑闻,令好面子的郑毓秀十分难堪。

非但如此,郑毓秀诉《铁报》一案,还牵涉到台湾省政府和时任省府主席的魏道明。因为《铁报》经常报道台湾问题,且有不少负面新闻,据说曾被台湾省府暗中打压。为此,《铁报》方面一边呈文内政部,表达诉愿,一边并向新闻同业发出要求主持正义的呼吁,给台湾省主席魏道明带来不小的压力。

据报道,1947年12月初,魏道明在台湾省参议会第四次大会作施政总报告时,曾云:

“有人在那里说,我内人在台湾经营商业,垄断市场。对我个人的谣言,我不想在这里多说,……诸位当然早有诸位的见解,我不愿意有所解释。……至于说贪狠敲诈,我敲诈了哪一个?贪污了什么?如果有一件事实,我当然应受法律的制裁。就是我内人如果有任何经营商业的行为,我也愿意连带受国法的处分”。

魏道明的这番话,当然也是有针对性的。因为《铁报》在报道台湾的文章中称,郑毓秀曾一次给上海汇款新台币二十亿。后来,法院方面派员至台湾银行上海分行调查账册,据说并未发见有如此大数目的资金往来。但郑毓秀插手贸易,似乎确有其事。而且她一贯举止高调、容装夸饰,当时报刊上有不少关于她的负面报道。比如,广州的一份半月刊就曾在“‘立委太后’郑毓秀”一文这样描述她:

魏道明夫人郑毓秀博士,上海区产生之立法委员也。郑委员喜浓妆艳抹,工于打扮,发作髻形,而发髻之大,则有如直径十四寸菜盆,几覆其后颈之半,衣玄色软绒之长外套,露缀有图彩之旗袍下摆于外,穿玄色缕空牛皮高跟鞋,沪俗所谓“空前绝后”式者。行跑时沉重有力,踏地作声,骤如阵风,与人谈话时,目眼及面部作各种表情,某君曾私谥之为“立委太后”,盖以博士高龄已逾六十,在全部立法委员中实德龄俱尊者也。(《时事新闻》半月刊·1949年第11期,第3页)

有人甚至猜测,郑毓秀诉《铁报》毁谤一案,还影响到魏道明的仕途,因为魏道明任台湾省政府主席才一年多(1947年5月-1949年1月),便被陈诚取而代之。在陈诚接任台湾省主席之前,上海报界就在传言台湾省主席将有变动。面对各方压力,魏道明曾亲赴南京,向中枢解释,并请辞。“倘郑女士不向法院控诉《铁报》,也许魏道明在台的寿命,可以多延长三个月至六个月时间。讼案既兴,各方注目,中枢为了重视台湾,乃不得不重行考虑适当的主台人选。语云:讼终凶,郑女士之好讼,竟自食其果,惜哉!”

去职之后的魏道明,在香港寓居了一段时间,后出走欧美,郑毓秀随行。“从此,郑毓秀夫妇淡出政治舞台。脱离了诡谲多变的政治中心,郑毓秀夫妇一度迷茫。为求安身立命,他们前往巴西。由于不善经营,外加人脉陌生,在巴西‘世外桃源’居住几年之后,转赴美国。此时,他们想回台湾的机会都十分渺茫,蒋介石甚至‘缓发’他们的通行证。在美国居住期间,郑毓秀夫妇痛感‘英雄无用武之地’,每天聚集朋友搓麻将,消磨时日。1954年,郑毓秀左臂发现癌症症状,被迫切除左臂,这对一世英名的郑毓秀来说,是个沉重的打击。由于身体受伤,郑毓秀对金钱越来越看重,据说晚年的时候,郑毓秀无论走到哪里,都随身携带一个大手提包,那里面装着她的财富。客居异乡,被冷落的魏道明、郑毓秀夫妇度日如年。1959年12月16日,郑毓秀病逝于美国洛杉矶,终年六十八岁。”

郑毓秀在美国病逝后,魏道明返台,东山再起,先后担任“中华民国”外交部顾问、驻日本大使、“外交部长”、“总统府资政”,1978年病逝于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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