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许玮
一、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之案例解析
(一)出资不实
北京某公司与彭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彭某等股东为某金茂公司之股东,法院判决某金茂公司应向北京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北京某公司作为债权人起诉某金茂公司的股东彭某等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如下证据认定了彭某等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第一,某法院调查令的回执,证明某金茂公司注册时验资用的进账单为假;第二,银行无相关注册资金入账明细;第三,某金茂公司年检报告,证明某金茂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常年无营业收入;第四,根据相关项目公司(某金茂公司声称其对外投资之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验资报告,某金茂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出资为假,即某金茂公司一直通过虚报对外投资以掩盖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出资的事实;第五,项目公司的年检报告,证明某金茂公司并未进行相关对外投资。综上,法院认定,彭某等存在出资不实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
温州某公司与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中,2008年4月,徐某等共6名股东成立温州某公司,共同签订《温州某公司章程》。章程中详细确定了各股东的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其中,徐某应于2008年4月20日实缴出资人民币100万元。但实际上,徐某仅实缴人民币10万元,剩余90万元由徐某向某融资公司借款垫资。2008年4月20日某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显示,徐某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同时,根据银行相关记录,2008年4月20日,温州某公司的某账号存入投资款100万元,备注为徐某现存。2008年4月23日,90万元出资款转存至某融资公司危某账户。
法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构成抽逃出资。理由如下:第一,温州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甄某承认:温州某公司的全部股东均出资人民币10万元,剩余出资款均为股东个人向某融资公司借款垫资,公司设立后不久,各股东均将上述借款还回某融资公司;第二,温州某公司向徐某出具的10万元出资款收据,与徐某本人承认其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一致,证明徐某实际缴纳出资款人民币10万元;第三,银行明细显示,公司成立后不久,相关出资款即转出至某融资公司危某账户。综上,徐某之行为构成抽逃注册资本。
二、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行为认定标准之总结
(一)出资不实
1、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该非货币财产未过户至公司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
根据相关案例,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并未将该财产的权属转移至公司名下,且公司未实际使用该财产的,应认定为出资不实。
2、将公司往来款作为股东对公司增资,构成虚假出资
公司增资时,股东将公司经营中的往来款作为股东个人出资的,法院认定股东构成虚假出资。
3、股东对外借款作为部分出资款,待验资后立即从公司账户返还债权人的,应认定出资不实
根据前文案例,股东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一部分对外借款进行出资,并在验资后立即将对外借款撤回的,构成出资不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抽逃出资
笔者通过对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案例进行整理及汇总,得出以下几点法院倾向性认定标准,详见如下分析:
1、财务报表作假,分配虚假利润的,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对财务报表进行作假,对于虚假的例如进行分配的,该股东构成虚假出资。
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从验资报告的合法性及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验资报告需同时配合投资款流转的相关原始证据进行认定,并非直接采信。
2、虚构债权债务将注册资金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
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通常关注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据链的完整性。例如,股东虚构对外投资将出资款转出的,需审查对外投资合同、银行转账明细、项目公司年检报告、项目公司验资报告等,以审查是否实际发生相关债权债务。
3、未支付对价取得作为注册资本财产的,构成抽逃出资
某案中,股东以在建建筑物进行出资,但未向该建筑物的权利人支付任何对价,法院认定该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4、股东将投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全部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公司法》修改后,废除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由此,相关司法解释相应删除了股东将投资款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全部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的法条,但并非意味着股东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相反,根据笔者查到的相关判例,法院仍倾向性认定该行为属于抽逃出资。但是,根据前文案例,股东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一部分对外借款进行出资,并在验资后立即将对外借款撤回的,构成出资不实。
5、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或其他非法程序将投资款撤回的行为,亦构成抽逃出资,此处不再一一举例说明。
三、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出资不实
1、对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向已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其股东权利受到限制;
2、对公司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其出资并承担侵犯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权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之部分,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抽逃出资
1、对公司其他股东而言: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向已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对公司而言: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补足其出资并承担侵犯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权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之部分,该股东应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