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不得投向债券、期货等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出台了。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了梳理和规范。

委托贷款,指的是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据悉,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早在2014年,银监会在年中工作会议上就曾重点提示委托贷款的风险,同时将制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提上议程。前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当年9 月在出席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时也再次强调,要 加强对委托贷款等业务资金来源合规性把关,“严格区分委托业务和自营业务,确保责任分担清晰”。时隔不久,在2015年初,银监会就下发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据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人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且明确了不得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类型,包括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办法》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银监会表示,《办法》的出台,一是弥补监管短板,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完善委托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严格风险控制措施,不得超越受托人职责开展业务,同时强化了相关监管要求。三是服务实体经济。《办法》要求委托贷款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止资金脱实向虚,从而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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