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官与人冲突后死亡主犯被判无期 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普洱市一法官饭店与人冲突后死亡案做出终审裁定,四名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云南省普洱市一名法官饭店与人冲突后死亡案做出终审裁定,四名上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5年10月10日21时许,上诉人张某某、纪某某、杨某、邱某某等一行七人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一饭店吃饭。张某某发现熟人许某某醉酒后走到饭店门口时歪倒,张某某便和儿子将对方扶出饭店。这时,与许某某一起吃饭的郭某某等人,要求张某某将其送回家,由此双方发生争执、吵打。玉溪市中院查明,双方虽经劝停,但随后再次爆发争执。张某某等同行7人对郭某某进行了围殴,“并在他倒地后对其踢打,致其死亡”。

被害人郭某某系普洱市中院法官。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头部钝性外伤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另外,斗殴致使与其同行的四人轻微伤。

玉溪市中院认为,张某某先是与被害人发生吵打,后积极参与斗殴,并有证据证明他曾踢打过被害人头部,与其死因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定张某某为主犯。综合“手机录像视频、证人证言以及多名被告人供述”,证实纪某某在第一次扯打停止后,不听劝阻,继续与被害人争吵,引发第二次斗殴,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应认定为主犯。

最终,因犯故意伤害罪,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余5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不等。

判决后,张某某、纪某某、杨某、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经审查,云南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纪某某、杨某、邱某某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喻某某、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围殴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本案虽系双方酒后纠纷临时引发,但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判根据本案的起因、后果、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以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各被告人所处刑罚适当。

云南省高院终审裁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裁定书还显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喻某某、杨某某都因宣告缓刑,于2017年1月21日被释放。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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