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虐童法律实践中存在局限性 建议强化举报制度

我国的法律文件中,涉及儿童虐待的条文较少,目前没有专门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22日,小雪,北京城的夜间温度已达冰点,然而,比气温更寒冷的是红黄蓝幼儿园家长的心。

据幼儿家长反映,北京朝阳区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的幼儿遭遇老师扎针、喂不明白色药片。幼儿园市场品牌部总监对此回应称,没有任何证据。目前,已有多名幼儿家长报案,朝阳区教委已成立工作组进驻幼儿园调查。

流传出的很多细节让人眼眶已经湿润了,在盒饭财经读者群中,一位读者甚至直接质问“这些人渣难道都没有孩子吗”。

11月23日是感恩节,但红黄蓝的很多家长和孩子不知该向谁感恩。

可能还有一部分人真的要感谢一下这起事件,如果没有红黄蓝,他们可能已经忘了刚刚发生的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了。

对于这些受伤的孩子,在我们义愤填膺时,该如何保护他们呢?

虐童法律实践中的三个局限

我国的法律文件中,涉及儿童虐待的条文较少,目前没有专门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制度。

对于学校、幼儿园老师或其他人虐待儿童的情况,因《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非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引导性条款,故在这种情况下,如判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除此之外,教师虐待幼儿本是违法行为,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教师虐待儿童将受到刑法的惩处。《刑法修正案》还强化了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职责,“针对单位犯罪的,不仅要判处罚金,而且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对于父母或家庭成员虐待儿童的情况,可以定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对于以上的条文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研究分析称,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于虐童的处理规定基本上属于纲要性、宣言式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口号大于实践。如宪法第49条,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38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民法通则第104条,婚姻法第45条中都有相关规定:禁止虐待儿童;禁止溺、弃、残害女婴;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2.刑法制裁的局限性。刑法第260条规定的虐待罪有三个局限性:

首先,犯罪主体的局限性。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家庭成员,其他人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但在现实中很多虐待行为是由“其他人”实施的,例如红黄蓝幼儿园、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等,刑法上找不出一个合适的罪名来惩罚。

其次,“告诉”的局限性。未成年人尤其是婴幼儿,由于缺乏行使告诉的行为能力,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根本无现实可能性;某些家庭其他成员基于我国“家丑不外扬”、“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也不会主动司法机关告诉。

再次,犯罪情节的局限性。该罪只有情节恶劣才制裁,制裁标准太高,不利于保护儿童免受伤害。

3.对受虐儿童保护的法律规定有所缺失。收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被收养的对象,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1)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可见,收养的对象并不包括受虐儿童,即使受虐儿童还会受到虐待,也只能继续待在施虐家庭中受虐。

是否应强制规定社会人员义务举报虐童行为

早在1912年,美国就创建了保护儿童利益的专门机构——美国儿童局。1974年通过《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为联邦各州规定了虐待与忽视的最低标准。

这里的最低标准包括:父母或照管人所实施的任何造成儿童死亡、严重肉体或精神伤害、性虐待或剥削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能给儿童造成严重伤害的任何危险,包括身体虐待和情感虐待。

这项标准通俗来讲包括四个方面,即肉体上的虐待,精神和情绪上的虐待,对儿童照顾的忽视,性骚扰和性侵害。

1984年美国还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经过一百多年,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在美国防治虐童的相关法律中,最有特点的是“强制报告制度”和“终止父母的权利”。

强制报告制度。1967年,美国各州都制定了受虐儿童举报法。早期,仅医务人员有报告责任,此后法律规定的报告义务人扩大到了学校工作人员、心理医生、社工、保姆等这些能经常接触儿童的人员。

一开始,这项制度只要求举报对儿童身体进行虐待的行为,如残暴殴打和身体伤害。后来范围越来越广,只要你“有理由相信”或者“有理由怀疑”一个儿童收到了虐待或忽视,就有报告的义务。

美国还对报告者本身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只要强制报告者没有尽到举报的义务,就可能受到处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及罚金等。

此外,在接到虐童报告后,如果最终认定父母虐童,那么将根据儿童年龄,作出终止父母的抚养权的决定,将儿童安置在永久性收养家庭,或允许儿童独立生活。

美国法律还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一些年幼儿童的身上会安装GPS定位设备,如果儿童远离父母1米之外,设备便会自动报警引起家长注意。

相关数据显示,美国每年有1500名儿童死于虐待,90万儿童遭受过虐待,其中80%的案例虐待者是儿童的父母。

日本的配备保育士制度

据日本《朝日新闻》报道,从警方掌握的数据来看,2016年有5万4227名不满18岁的儿童受到虐待,较2015增加46.5%。

而受虐儿童的数字已经连续12年增加,并首次超过5万人。其中,用刀吓唬、关在房间里等心理虐待案例较上年增加5成以上,达到3万7183人,受到身体虐待的儿童达1万1165人,受到性虐待的为251人等。

实际上,日本对保护儿童也一直在努力。从2004年开始,日本政府规定每年11月为“防止虐待儿童月”,日本的儿童虐待防止法第6条规定,当人们发现有人虐待儿童时,有义务报告给当地政府、儿童咨询所。从2015年起,儿童咨询所的拨打电话统一为“189”。

日本政府还规定,在日本保育园:

每3名0岁儿童就要配备1名保育士;

每6名1岁或2岁儿童需配备6名保育士;

每20名3岁儿童需配备1名保育士;

每30名4岁或5岁儿童需配备1名保育士。

这些“保育士”必须通过日本的国家资格考试。并非所有保育士都有资质,有些保育园也会有“临时工”,但他们只能起辅助作用。

澳大利亚如何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作为中国移民最青睐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在1991年就宣布成立了国家儿童保护委员会,其职能就是防止对儿童的虐待和忽视。这个机构对澳洲儿童开启了三重防护措施:

第一重防护:广泛预防

这类措施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的宣传教育进行。比如“全国儿童周”(而不仅仅是儿童节),由国家防止儿童虐待和忽视协会(NAPCAN)每年举办;《皮特和佩妮》节目,由医疗福利基金(MBF)创办;还有维州的“直面儿童性虐”、西澳的“一起成长”、昆州防虐待中心的反语言暴力项目、新州儿童保护委员会的宣传项目等。

第二重防护:特殊照顾

这类措施是针对容易受到虐待的儿童高危群体,比如青少年父母、单亲父母、家庭危机中的父母生养的孩子。另外,岛民和土著民家庭、残疾人家庭、英语非母语家庭的孩子在这方面也会有特殊需求。

第三重防护:防止再犯

这类措施是用来帮助已经遭受虐待的受害儿童,防止虐待的再次发生,包括对受害儿童的照顾和对施虐者的惩处。数据显示,1991-1992年南澳投入了9000万澳币用于服务受害儿童。

同时,澳洲还有很多保护儿童的组织机构,例如国家防止儿童虐待和忽视协会、澳洲童年基金会、勇敢的心、为孩子行动、儿童保护协会等非盈利机构。

澳洲还出台过针对虐待儿童和忽视儿童的强制举报制度,这与美国的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处。

所谓强制举报,就是针对特定群体的人员,如果发现虐待和忽视儿童的事件发生,必须向官方举报,而且早教从业人员必须强制上报虐童行为。与儿童相关的专业人员,包括教师、医生、注册护士、具有儿童保护义务的警察等,统统被强制要求举报儿童被虐待的事件。

那么,举报有什么标准和条件呢?只要他们有理由相信某个儿童有遭受严重伤害的风险,就必须向官方举报。

还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信息,即为了保护这些举报人,官方不会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近年来,澳大利亚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全面贯彻儿童利益最大化、家庭社区参与、司法分流、非监禁刑等理念,形成了令世界各国瞩目的独特模式。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其制定的与少年司法有关的法律有《儿童法院法》、《青少年罪犯法》、《儿童(刑事诉讼)法》、《证据(儿童)法》、《儿童(社区服务令)法》和《儿童(感化中心)法》等,内容缜密、体系完备,构成了详尽而科学的少年司法制度框架。

小时候,我们都唱过一首歌叫做《七色光》,至今我家旁边的学校还时不时地会放这首歌。里面有一句歌词是“我们带着七彩梦,走向未来”。

但为什么少了四种颜色,就走不到未来了呢?希望我国能尽快推出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儿童有更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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