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方案出炉 比例统一为10%

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中国政府网周六消息,国务院就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出台方案,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2017年选择部分央企和省份开展试点,2018年及以后,分批开展。

国务院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中称,2017年开展试点的央企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参与划转。

国务院表示,作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决定,是为了应对不断加大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充分体现代际公平,让全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现行国有股转(减)持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策停止执行。

国务院指出,划转工作要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具体来说,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

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条件成熟时,经批准,社保基金会可组建养老金管理公司,独立运营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

社保基金会和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范围内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中央管理企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以及中央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尽快完成划转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国务院表示,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办法,加强对本方案执行的支持和指导。各地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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