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4740万 华夏银行一支行长被判14年并终身禁业

作为银行支行行长,他是如何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利4740万元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因职务侵占4740万元,华夏银行一支行长获刑14年,并遭终身禁入银行业。这是自2015年银监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后,为数不多的终身禁入处罚之一。

近期,上海银监局发布了一张行政处罚单(沪银监罚决字〔2017〕32号),对华夏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原行长刘旸的严重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处罚决定显示,2012年至2013年,刘旸作为华夏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行长,将贴现利率差价款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该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刘旸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上海银监局决定,对刘旸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

华夏银行上海张江支行今年8月也收到上海银监局的行政处罚单,因刘旸事件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00万元。

事实上,早在2015年4月,刘旸就因犯职务侵占罪、犯高利转贷罪,两罪并罚被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500万元。界面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找到一份刘旸职务侵占的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披露了刘旸犯罪的更多细节。

刘旸是如何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票据业务非法获利4740万的呢?

涉事的华夏银行上海张江支行(下称张江支行)于2011年5月开业,是华夏银行在上海地区设立的第24家经营机构,是当时华夏银行为了积极推进市郊联动、大力开发园区市场的重要举措。

2011年12月,刘旸被聘任为华夏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负责人,后被任命为张江支行行长,全面负责支行的经营管理,包括组织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人民币储蓄业务、支行的营销工作等。

2012年2月,刘旸以张江支行名义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提交《关于申请优惠贴现利率的报告》,拟以优惠利率为帝朗公司等企业办理银票贴现,希望通过银票贴现业务带动存款增长。

据该报告记载:在单笔贴现业务上,执行华夏银行保本点降低1个百分点的优惠贴现利率,由此带来的阶段性亏损,支行承诺在该企业后续同等金额的贴现业务中按银行保本点提高1个百分点执行;执行优惠利率的贴现业务派生存款比例不低于25%,且为定期存单,运用增长的存款配置新增贷款赚取利润。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企业并没有得到优惠,反而进了刘旸的口袋。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刘旸以银行业务费、银行需给予存款客户额外利息补偿费等为名要求13家贴现企业将利率差价款返还给张江支行,并指令贴现企业将利差款汇入其个人账户及其个人控制的其他账户,从而获取贴现利差款4740万余元。

其中,刘旸为帝朗公司办理银票贴现业务共计19.35亿余元,为铜力公司办理银票贴现共计7.64亿余元,为福州惠普贸易有限公司、福州山城青贸易有限公司等11家福建企业办理银票贴现共计52.59亿余元,合计79.58亿元。

此外,刘旸还涉及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资金后转借给他人,从中牟利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的情形。

判决书显示,2012年1月至10月间,刘旸以其名下六套房产作为抵押等方法,与民欣小贷公司、华谊小贷公司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以平均月利率2%向这两家小贷公司申请贷款并套取贷款资金4000万元。此后,被告人刘旸以月利率为3%至3.5%先后转借给邹某某1000万元、庞某某3000万元、张某1000万元,分别收取邹某某利息76.5万元、庞某某利息1190万元、张某利息30.4万元,共计1296.9万元,扣除支付给小贷公司收取的贷款利息后,违法所得554.3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旸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审核贴现业务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应属于银行的贴现利率差价款4740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旸还以牟利为目的,套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旸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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