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墨龙内幕交易被罚没1.2亿元 证监会称其是吃相难看的典型

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应谨记并严守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权、利、责边界,凡是敢触碰资本市场红线、底线的,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监管层继续对资本市场违规违纪行为加大惩处。10月13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一起上市公司严重、恶劣违规案件。

上市公司*ST墨龙(002490,SZ),全称为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石油机械设计研究、加工制造、销售服务和出口贸易,于2010年10月在深交所上市。近年来,该公司经营不善,企业巨亏,其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总经理张云三等人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进行业绩造假,在知情企业巨亏但未进行信息披露前,抛售所持股份超过5%,并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方面称*ST墨龙“鱼肉市场,情节恶劣,是吃相难看的典型”,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其处以罚没款总计约1.2亿元。

该案具体案情为,*ST墨龙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致使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披露的经营业绩存在虚假记载,且2016年6月对其子公司增资3亿元已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而山东墨龙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山东墨龙控股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减持“山东墨龙”1390万股、3000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1.74%、3.76%;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于2016年11月23日减持“山东墨龙”750万股,减持比例为0.94%。张恩荣与张云三系父子关系,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山东墨龙”5140万股,合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比例为6.44%。

张恩荣所持山东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持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86条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同时,张恩荣系山东墨龙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2月3日)内,张恩荣卖出“山东墨龙”3000万股,避损金额约1625万元;张云三卖出“山东墨龙”750万股,避损金额约1434万元。张恩荣、张云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1625万元,并处以约4877万元罚款;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1434万元,并处以约4303万元罚款。

证监会重申,对于类似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对于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责,牢牢肩负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同时,警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应谨记并严守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权、利、责边界,凡是敢触碰资本市场红线、底线的,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证监会近日依法对包括*ST墨龙在内的四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涉及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内幕交易案,两宗内幕交易案。

在当日的发布会上,证监会还公布了今年3月对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证券法律业务专项检查工作结果。对八家律师事务所、十名律师采取了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对三名律师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对一家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

证监会透露,下一步将继续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实行常态化、全覆盖的现场检查监管。强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勤勉尽责。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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