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发行规则又有新变化?其实这些已经施行

此次发布的“新规”其实并不“新”。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0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一条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决定的公告。“新规”一经发出,引发投资者热议。界面记者经比对后发现,此次发布的“新规”其实并不“新”。早在今年5月26日,证监会已经就该《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9月8日正式发布施行。这次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的“再次亮相”,或是为凸显其法律地位和重要性。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养老金纳入了网下投资者配售范畴。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下称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下称养老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下称保险资金)配售。”

中金公司认为,此前网下投资者类型的划分为A类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B类为保险和企业年金、C类为其他投资者。在养老金入市背景下,《管理办法》在A类投资者中增补了养老金类型。A类整体40%的优先配售比例未发生变化。而实际在2016年10月底以后,A类配售的实际比例明显高于规定的40%,达50%-55%,因而影响不大。

另一项值得注意的变化是可转债发行和认购方式的调整,从原来的“前缴款”改为“后缴款”。修改后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

据悉,此前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发行采用资金申购方式,易产生较大规模冻结资金,对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造成一定的扰动。2015年至今发行的可转债,发行期间平均冻结资金规模为发行规模的93倍,单只最大冻结资金量近5400亿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此前表示,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调整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无需预缴申购资金,按主承销商的要求单一账户缴纳不超过50万的保证金,待确认获得配售后,再按实际获配金额缴款。

由资金申购向信用申购的转变给可转债参与者带来的更大的流动性空间,9月25日,国内首只采用信用发行的可转债——东方雨虹转债正式启动发行并遭遇投资者疯抢,业内人士预计,未来或进入“全民打新债”时代。

除此之外,证监会还在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重申,新股发行中止后可重新启动,这也意味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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