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案一审宣判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厦门马拉松替跑者猝死案有了新进展,2017年9月21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厦门马拉松替跑者猝死案有了新进展。2017年9月21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一审宣判,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

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12月10日,吴某在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事终点附近倒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赛事组委会调查,吴某并没有报名参加比赛,而是使用其他人转给他的号码布,参赛号码为F12530,F开头号码由女性使用。

2016年12月10日,现场人士正在抢救吴某某。

2017年1月16日,死者吴某的妻子梁女士将赛事的主办方和参赛资格的转让者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近120多万元。

原告表示,吴某作为男性当天使用从李某某处转让的女性参赛号码布进入赛道参加比赛并跑完全场,赛事运营方没有对吴某某进行劝告阻拦,没有终止其冒名顶替参赛的资格,直到其在比赛终点处倒地,不治身亡。赛事运营方没有尽到基本的监管义务。赛事运营方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存在疏失,应当对吴某某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李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报名参加比赛,但在赛前违规转让该参赛资格,违背了比赛名额不得私自转让的基本规程,亦应对受让人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吴某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应知晓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在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的情况下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或由于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损害扩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认定是自身因素导致。虽然赛事运营方对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存在过失,李某某违规转让号码布让他人“替跑”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认定,赛事运营方与李某无须对吴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三人向赛事运营方和李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后,梁女士当庭提出上诉,冷静后她又表示要回去和家人商量之后再做决定。

“对一审判决结果比较失望,“梁女士的的代理律师、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永绿对界面新闻说,”从法律层面上讲我们主张被告应当赔偿的因果关系是成立的,从社会影响层面上讲,这个判决结果纵容了组委会明显的在赛事组织中失职行为,以及纵容了参赛者的违规替跑等参赛行为,会对马拉松运动健康发展也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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