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解答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车原因

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出台了共享单车新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同日进行的政策解读会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巡视员李江平解释称,由于车辆普遍超标,目前市场上投放的租赁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其次,极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骑行人不固定,且多数未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培训,加上租赁电动自行车自重大、速度快,发生事故会带来较大伤害和损失。

李江平还表示,租赁电动自行车火灾安全隐患突出。租赁电动自行车存取点充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影响电池安全,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此外,还容易出现车辆保养维护管理不及时、不到位,出现隐患车辆上路行驶。

在环境影响方面,李江平称,租赁电动车主要使用铅酸蓄电池等,大量废旧电池被随意拆解,电池污染问题严重。为此,他建议各地审慎对待、从严掌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发展。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