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离职证明里增加员工的日常违纪行为,合法吗?

那么离职证明能不能出现员工的负面信息呢?

职场人都知道离职证明是去下一家企业工作的必备品。但是离职证明有范本吗?离职证明里的内容,企业可以随意撰写吗?近期,无忧精英网网友陈先生,就遇到了企业随意撰写自己的离职证明,从而导致自己再就业困难的烦心事。

陈先生是某互联网公司的员工,近期对自己的待遇和工作内容不是很满意,跟公司协商后,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于是陈先生开始消极对待自己的工作,上班迟到早退已变成家常便饭。很快陈先生的劳动合同期满了,公司向陈先生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可是该离职证明除载有法定内容外,还附加了有关陈先生在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情节的表述。拿到这份离职证明,陈先生傻眼了,这样的离职证明,让自己还怎么找工作?

那么离职证明能不能出现员工的负面信息呢?

对这起案例,来自无忧精英网的网友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规定可知,法律并没有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里是否可记载劳动者的负面信息进行任何规定,只要该负面信息真实、客观,用人单位就有权在此进行表述。

另一种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已限制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记载内容的范围。否则,在用人单位对该证明有垄断性话语权的情况下,如不限制用人单位的表达范围会不利于劳动者的再就业实现,并导致劳动力市场的秩序紊乱。

为此小编咨询了无忧精英网的首席职业发展顾问赵争女士。作为劳动法专家,赵争女士指出:首先,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向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离职员工要向新雇主提交离职证明后方可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个规定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有效证明劳动者的工作资历、专业技能、经验水平,帮助劳动者有效获得就业机会。所以说,离职证明也是未来用人单位评判是否招录该劳动者的重要依据之一。

针对本案,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此外,是否可记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定之外内容,该决定权在于劳动者。这一条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中有所体现,即“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离职证明中客观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最后赵争女士还提出,虽然该企业擅自添加陈先生离职证明中的内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但是陈先生自身消极的工作态度,也是不可取的,作为专业的职场人,无论是跳槽还是离职,都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岗。另外,可别忘了,现今大部分公司都会对新员工进行职业背景调查,如果因为自己目前的消极工作态度,影响到以后的职业生涯,到那时就真的悔之已晚了。 切记,职场中永远有不变的法则。诚信负责的态度,积极进取的心理,长远的职业规划,包括无处不在的压力和业绩要求都是职场永远的主题,无论你在何时,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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