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11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我国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主要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
围绕新业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制度,强化职业伤害保障、完善劳动者诉求表达机制等多方面,最近几年无论是中央文件还是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都对此予以重点关注。
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曾指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则提出,“完善就业支持和公共服务体系,稳定和扩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
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曾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2024年2月,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引导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2025年12月,《国务院关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介绍,我国将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平台劳动规则和算法监管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广覆盖,稳步扩容省份、新增企业、拓宽行业。同时,抓紧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此后在2026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透露,我国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进一步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和企业劳动保护责任。
这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按照平台劳动规则、指令等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本办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平台,通过劳动规则、指令,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是指招募、组织和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或者参与平台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在基本劳动权益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不得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平台就业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企业不得扣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证件,除生产工具的合理押金、租金外,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雇主责任险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企业应当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合理设置考核指标,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降低等级、封禁账号等惩罚性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优化派单等任务机制,合理设置考核奖惩指标,不得诱导或者变相诱导过度劳动。连续工作4小时的,应当保障劳动者适当的休息时间。企业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在恶劣天气等情形下,企业应当合理安排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户外工作时间,加强劳动保护,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劳动者从事影响安全健康的户外工作。企业应当参照国家防暑降温有关规定发放高温补贴。
关于侵权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企业承担侵权责任。企业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企业制定算法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安全可控的价值导向,充分听取和采纳利益相关方意见,综合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个体差异、环境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工作调度指令和考核指标,不得将显著异常数据、违规行为数据应用于普遍考核。企业应当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解释涉及劳动者权益的算法基本原理、影响因素、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
此外,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算法歧视,不得在获得任务机会、报酬等方面实施歧视。企业作出停止派单、封禁账号、数额较大的赔偿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除事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紧急情况外,应当由人工对相关事实和依据进行审核,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决定;事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紧急情况确需由算法自动作出决定的,企业应当及时进行人工复核。
《征求意见稿》强调,企业通过第三方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代发劳动报酬、代缴税费、业务培训等服务的,不改变企业应当承担的用工责任。企业不得诱导、强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签订承揽协议,不得通过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拆分管理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