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央巡视组原副部级巡视专员许传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法院对被告人许传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对追缴在案的许传智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简历显示,许传智,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山东诸城人,197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9月参加工作,东北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许传智早年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做过知青、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员,1978年进入东北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1982年毕业后就进入中纪委成为干部。他一直在中纪委系统工作超过30年,曾任中纪委北京培训中心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监察室主任、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中央纪委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纪检组组长等职。
2016年4月,59岁的许传智空降宁夏回族自治区,担任党委常委、纪委书记,两年后又兼任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直至2019年11月卸任。此后,许传智曾担任十九届中央第一巡视组组长,巡视过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国工商联、国家安全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单位。许传智在担任中纪委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组长时,也曾出任十八届中央第八轮巡视第十四巡视组组长。
2025年10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许传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2026年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许传智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经查,许传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组织原则缺失,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司法活动和市场经济活动;家风不正;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6年5月,许传智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被提起公诉。宁波市中院于2026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许传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许传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最后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被告人许传智利用担任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2万余元。
此外,2023年下半年至2025年,许传智退休后,利用其原担任中央巡视组副部级巡视专员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587万余元。
宁波市中院认为,被告人许传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和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绝大部分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已追缴,其中许传智个人实际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