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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对新亚制程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9月23日,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近期,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子公司重大债务和公司为子公司前述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前述债务涉及的重大诉讼纠纷情况。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王伟华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王伟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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