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湖北省和武汉市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长江武汉段驳船倾倒黑色泥状物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2026年9月7日,有网民发布长江武汉段天兴洲附近水域有船只倾倒黑色泥状物的短视频。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纪委监委、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公安等部门和武汉海事局、长江武汉航道局等单位组成的省市联合调查组,对有关问题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
联合调查组通过谈话询问、调阅资料、现场勘察、实地采样、数据分析、专家咨询等方式,围绕黑色泥状物、周边水域水质、涉事企业清淤抛泥行为及相关部门单位履责情况开展全面调查。现就有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黑色泥状物和周边水域水质调查情况
驳船倾倒的黑色泥状物为青山船厂实施航道清淤疏浚产生的淤泥。围绕黑色泥状物及对周边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湖北省、武汉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相关淤泥、水质等开展样品采集和监测分析。
(一)关于黑色泥状物有关情况

本次调查中,联合调查组依据《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选取青山船厂航道水下淤泥以及码头驳船内的黑色泥状物共6个点位开展采样检测,结果显示重金属等指标的浓度均在标准浓度限值以下,不属于危险废物。依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判定航道水下淤泥和驳船内黑色泥状物属于《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中的“其他固体废物”(SW91清淤疏浚污泥),具有污染特性。因淤泥富含有机质(固体废物中含碳的有机物质,包括动植物残体、微生物体及其分解或合成的各种产物),在抛投后江面呈现黑褐色尾带。
(二)关于周边水域水质监测情况
9月7日至10日,联合调查组对长江武汉段天兴洲抛泥区周边及上下游区域11个点位开展水质采样检测,结果显示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同时,对8月23日以来抛泥区下游长江水质自动监测站连续监测数据开展核查,结果显示水质保持稳定,符合地表水Ⅱ类标准。对距离抛泥区最近的水厂水质进行检测,原水符合地表水Ⅱ类标准,出厂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供水正常。
二、涉事企业有关调查情况
针对企业清淤施工情况及相关海事、航道、环保等手续办理问题,联合调查组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
(一)关于清淤施工有关手续办理情况
经查,本次清淤疏浚工程由业主单位青山船厂通过招标,选择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路港)负责施工作业。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福建路港向武汉海事局申请办理海事相关手续,武汉海事局按有关规定出具《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许可证》,明确了清淤作业的施工时段、作业范围和运输船只。福建路港租赁3艘运输抛泥船从事施工作业,“瀚海中天029”轮所有人为瀚海中天生态环境工程(山东)有限公司,“京杭 003 ”轮、“京杭 005 ”轮所有人为山东祥宏新能源有限公司。手续办理符合《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等法规要求。
同时,福建路港就清淤抛泥区选址事宜,向长江武汉航道局去函进行技术咨询,长江武汉航道局出具技术咨询意见,明确两处不影响航道的抛泥区范围。
(二)关于清淤抛泥作业实施情况
经查,涉事船舶于8月23日启动抛泥作业,9月7日上午停止抛泥作业。经海事部门船舶轨迹回溯、现场核查,所有清淤抛泥作业均在符合规定的区域内开展;通过对周边区域监控视频进行回放调阅和对参与施工人员开展询问调查,期间累计作业152艘次、抛泥总量2.81万立方米,未发现其他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
(三)关于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情况
经查,根据长江武汉航道局技术咨询意见和青山船厂项目招标合同,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申报抛泥施工涉及的水上作业安全、环保等事项的相关手续,并落实有关环保要求。福建路港在施工过程中,未按技术咨询意见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环保手续,也未有效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涉事船舶所有人在开展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中,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防止污染措施。青山船厂未针对性制定防止污染措施,未履行对施工单位落实防止污染措施的监督责任,未有效防止施工作业污染行为发生。
三、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责调查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责情况进行调查。武汉市青山区政府、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不深入,生态环境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联合监管执法存在薄弱环节,相关责任人未能及时掌握涉事企业清淤抛泥作业动态,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
综合以上情况,网民反映的驳船所抛黑色泥状物为航道清淤疏浚淤泥,属于“其他固体废物”,具有污染特性;抛泥区周边水域及下游取水点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涉事企业存在违法向长江倾倒固体废物、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问题;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监督管理缺位、联动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四、有关问题处理情况
(一)对涉事企业的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规定,针对向长江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已对青山船厂、福建路港两家企业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拟依法分别处以罚款41.5万元、44.2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针对涉事船舶所有人瀚海中天生态环境工程(山东)有限公司、山东祥宏新能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海事部门已责令其立即停止清淤施工作业,拟依法分别处以罚款5万元、10万元。
(二)对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对武汉市青山区政府、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海事部门和青山船厂共11名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其中,给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安全中心、武汉海事局青山海事处、青山船厂清淤项目部等4名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武汉市青山区政府、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青山船厂等3名分管责任人诫勉处理;给予长江新区生态环境和水务湖泊局、武汉海事局、武汉海事局青山海事处、青山船厂安全环保部等4名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处理。
长江武汉段驳船倾倒黑色泥状物有关问题,暴露出有关企业生态环保法纪意识淡薄,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生态环境、海事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渠道不顺畅、监督管理存在短板等问题。省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深刻汲取教训,迅速组织开展黑色泥状物清理处置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规范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建立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举一反三消除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坚决扛牢长江大保护重大责任,确保“一江清水东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