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相关政策的通知。
全文如下:
为助力“好房子”建设,进一步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丰富住房公积金使用场景,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1.支持住房装修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已购自住住房且该套住房当前仍在其名下的,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2个月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每个家庭仅支持选择本市范围内名下的一套自住住房进行提取。提取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按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中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提取总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提高退役军人贷款额度认定标准。退役军人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有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20%。
3.延续实施组合贷款还款提取规定。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无逾期的情况下,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部分,不限还款顺序。

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资金流动性不足,将适时适度对使用政策进行调控,调整后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