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近日,市场传出有关中国内地税收居民购买香港保险的收益被纳入征税范围的消息。在有关部门回应后,如何征税、有何影响,成为备受关注的下一个话题。
业内分析认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质上投资属性的港险收益一直是属于征收范围。但由于此前信息获取渠道有限,此类征税一直处于“真空”状态。
我国CRS(共同申报准则)于2018年9月落地。CRS是由OECD制定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参与国间互换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打击跨境逃税,部分香港保单也属于信息交换之列。随着CRS2.0 今年在中国香港推进本地立法程序,税务机关能通过CRS获取更完整的底层资产数据,使得税收征管在技术层面上更具实施条件。
从界面新闻采访交流情况来看,目前境外保险收益征税仍然存在规则供给不足和个案程序保障不足的问题,业内呼吁有关部门尽快统一出台境外保险收益的分类、计税和过渡规则,明确存量保单处理方式。
税务总局:并非新政

此前据财新报道,北京、杭州等地已经出现对香港保险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案例,涉及保险分红和预缴保费利息两类收益,个案适用税率为20%。不过,目前征税并不具有普遍性,也尚无统一、明确的执行标准。
“目前保单收益部分要领取出来才会收税,未来所有的资本利得都会收税。”某香港保险从业人员对界面新闻表示,“收益在保单里收不了,需要退保、到期或提取分红时才收。因为香港保险产品收益是预期的,不是保证的,没有明确的收益收不了税。”
“目前港险收税还是个案。而且不退不领也不涉及税。”另一香港保险从业人员告诉界面新闻。
香港保监局此前回应界面新闻称,“政府和保监局正密切注意内地有关金融产品税务安排的最新发展,同时会与业界保持紧密沟通。中国居民就境外投资收益必须依法申报及缴税的要求一直存在,市场不用过度解读或作出揣测。”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对媒体表示,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境外保险收益也属于应纳税所得的范畴,这并非新政策,更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无需过度解读。
该负责人介绍,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包括保险收益在内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原则。税务部门近年来一直在依照这一原则和相关规定,开展政策辅导和提示提醒工作。
“境外所得包括多个应税项目,征税并不专门针对保险行业。”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我国依法对居民境外所得征税是一视同仁的,无论境外保险收益还是其他投资收益,也无论所得来自于哪个国家和地区,均需依法申报纳税。规范居民境外所得税收管理,有利于防范跨国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律师:建议尽快出台细则
不过,从界面新闻记者交流情况来看,针对港险收益征税仍存在争议。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税务律师许涛认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未将保单分红纳入任何应税所得类型,保单持有人并非保险公司股东,不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从现行法看,中国税收居民就全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法》确立已久的原则,并非新政策,也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李翰轶律师对界面新闻分析称,“因此,我不倾向把目前的征税行为定性为‘开征新税’或‘程序违法’。仅凭媒体披露的个案信息,在看不到具体税务文书、补税依据和纳税人陈述申辩记录的情况下,也不足以认定个案存在程序违法。”
李翰轶强调,“更准确的说法是:目前存在的是规则供给不足和个案程序保障不足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法》解决了‘居民全球所得要纳税’的原则问题,但没有充分回答境外保险收益‘归入哪个税目、何时视为实现、按净额还是全额计征’这些操作问题。”
李翰轶解释称,2018年个税法修改后,原有的“其他所得”兜底税目被取消,此前针对人寿保险保户利息的国税函〔1998〕546号相关规定也已在2019年被废止,客观上港险收益缺乏统一的归类和计税规则。
“在此背景下,如果税务机关只是通过短信、电话或个税APP提示自查,通常属于风险提示和申报辅导;但一旦作出补税决定,就应当向纳税人充分说明所得性质、税目归属、收入实现时点、计税基数、汇率折算和滞纳金依据,并保障其陈述、申辩、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如果并处罚款,还应履行行政处罚法上的事先告知、听证等程序。”李翰轶强调。
李翰轶建议,完善的方向,是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尽快统一出台境外保险收益的分类、计税和过渡规则,明确存量保单的处理方式,而不是由各地依据CRS交换的信息进行个案探索。
如何征税?
那么,境外保险收益征税若全面落地,具体应如何征税?哪些属于应税部分,哪些属于免税部分?
“考虑到保险种类的多样性,在保险课税语境下,课税要素是不明确的,需要明确保险征税分类规则。”许涛告诉界面新闻,参考美国《税法典》,对保险的征税规则并非“一刀切”,而是根据保险类型(人寿保险、年金、健康/伤残保险等)、收益实现阶段(生前提取、身故给付)以及保单的“合格性”进行严格的分类并征税。
许涛解释称,有合格保单(Qualified)与非合格保单(Non-Qualified)的区分,合格保单可享受税务递延及成本基础优先的提取待遇。未通过测试的保单,其年度现金价值增值部分需按普通收入当年纳税。
李翰轶则建议以两条主线来划分,一是“保障补偿还是投资增值”,二是“收益已经实现还是尚未实现”。
第一,医疗、重疾、财产损失等补偿性保险赔款,依法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现行法中最没有争议的部分。”李翰轶称,“身故保险金原则上也应按保险赔款处理,但储蓄型保单中另行列示的红利、投资账户收益,宜与基本保险给付分开判断,不能笼统地全部按赔款免税。”
许涛也有类似观点,他建议,“身故保险金(Death Proceeds)即受益人因被保险人死亡领取的保险金,应免缴个人所得税;健康/伤残/长期护理保险(Health/Disability/LTC)的报销与理赔(因疾病或伤残产生的收入替代)应当免缴个人所得税;财产/伤亡/责任保险(Property/Casualty)应当认定保险理赔(如财产损失赔偿)通常不征个人所得税。若理赔金额超过实际损失,超出部分可能需作为应税收入纳税。”
“第二,预缴保费利息和已支付、可自由提取的现金红利,性质上最接近利息、红利。如果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媒体报道中的个案税率即来源于此。”李翰轶强调,但需要明确边界:现金红利如果只是账户演示数字、投保人尚不能支配,不宜当然视为已经取得;只有无条件计入账户、可随时提取时,才更接近税法意义上的“支付”。
许涛认为,生前提取与现金价值(CashValue&Distributions),保单内部现金价值的增值,在保单有效期内通常暂不征税(税收递延)。退保或提取的现金价值,需与“成本基础”(即累计已缴保费)进行比较。只有超出成本基础的收益部分,才需按个人所得税率纳税。
“第三,退保、减保、满期、部分领取,应当采用成本回收法,先回本、后征税。投保人已缴保费是自己的投入而非所得,规则上应先扣除保费成本和合理费用,仅就超出成本的净收益征税。”李翰轶对界面新闻表示,“这需要主管部门统一明确——目前个税法对境外保单尚无专门的成本扣除规则,如果按财产转让所得处理尚有扣除原值的空间,若按利息红利处理则没有,这正是需要统一规则填补的地方。”
“第四,复归红利、终期红利、万能账户未领取收益和账户浮盈,原则上应递延征税。这些利益尚未由投保人实际支配,应在实际领取、退保、满期或赔付时再处理。”李翰轶告诉界面新闻,特别要强调的是,CRS报送的是保单年末现金价值等账户信息,信息交换本身不产生纳税义务,不能把账面余额直接当作当年应税所得。
“关于境外税收抵免,香港通常不对股息、利息征收预提税,也不设资本利得税,因此多数个人港险保单可能没有境外税额可供抵免;但如果个案中确实在境外缴纳了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仍可凭完税凭证在限额内申请抵免。”李翰轶补充道。
李翰轶总结称,“补偿性赔款免税、已实现的投资性收益按20%计征、未实现的账户增值递延征税、退保满期按净收益计征,同时辅以全国统一的执行标准和存量过渡期——这既符合量能课税和所得实现的基本原理,也能给已经持有港险保单的内地居民一个稳定、可预期的规则环境。”
许涛建议,还需考虑保单贷款(Policy Loan):若保单保持有效,贷款本身通常不视为应税收入;但若贷款额超过成本基础,或保单失效/退保时未偿还的贷款余额超过成本基础,超额部分需纳个税。
影响有限
业内普遍认为,若对港险收益部分征税全面落地,对港险市场及保司的影响也相对有限。
此前消息扰动资本市场,相关保司如友邦保险(01299.HK)、保诚(02378.HK)连续下挫,但目前股价表现已基本企稳。
中国平安总经理兼联席首席执行官谢永林8月21日在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表示,“该税收政策暂未扩大至境内保险的收益;中国平安在海外的保单数量极少,影响几乎为零。”
中信证券近日发文分析称,根据国家金监总局及香港保监局,非港元计价分红险保单的演示IRR上限为6.5%,港元保单为6.0%;内地分红险保单的演示利率上限为3.5%。由于二者口径不同,假设对于港险的20%个人所得税征管在全国范围内落地,若仅做静态简化测算且不考虑递延纳税效应,香港分红险保单的税后演示IRR将降至4.8%-5.2%,相比于内地分红险保单的表观利差从2.5%-3.0%收窄至1.3%-1.7%,港险的收益优势有所削弱。
不过,中信证券强调,相关税务关注度上升可能增加投保人的决策和合规成本,同时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代理人销售行为、信息披露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短期或对内地居民赴港投保需求形成一定影响。长期来看,港险在较高的中长期预期回报、外币及海外资产配置,以及海外教育、养老和生活风险保障等方面仍具差异化价值,相关需求基础并未改变。
国金证券也认为,征税对MCV(内地访客)业务影响有限。“港险客户配置需求并非仅基于收益率,也关注境外资产配置、多元币种配置及财富传承等功能,本次征税并不专门针对保险行业,因此预计税收变化对整体需求影响有限。”国金证券在研报中表示。
香港保监局表示,香港保险市场发展成熟,产品设计灵活先进,可提供货币选择、环球资产配置、人生规划、财富传承等专业服务,相信对内地客户有一定吸引力。
业内人士建议,随着CRS涉税信息交换常态化,投保人应尽量避免因短期资金需求提前退保,并根据保单结构和现金流性质及时履行申报义务,提前做好个人税务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