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国融证券;责令改正措施

证监会对国融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7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承销保荐项目尽职调查不到位;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格;报送材料审批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十七条、三十一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七十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债券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债券办法》第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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