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党产;三中案;马英九;无罪确定

涉国民党党产“三中案”,马英九无罪确定

据台湾中时新闻网7月8日报道,中国国民党前主席马英九等人被控贱卖国民党党产的“三中案”,一审、二审认定,台湾检方举证证据不足证明马英九、前“中投”董事长张哲琛、总经理汪海清等人有非常规交易、特别背信等犯行,马英九等5人判无罪。检方提上诉,遭台“最高法院”8日驳回确定。

唯一被判“有罪”的被告、前民代蔡正元,二审依违反台湾地区“商业会计法”判处可易科罚金的6月徒刑、“业务侵占罪”判刑3年6个月,未扣案犯罪所得2.39亿余元(新台币,下同)没收。“业务侵占”部分二审确定,他已入狱服刑,其他部分,他与检方都提上诉,台“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三中案”缘于台湾地区“广电法”要求,在2005年12月26日以前,党政军须退出台湾媒体经营。马英九2005年上任国民党主席后,为处理党产争议以及国民党退出媒体经营,委由“中投”公司出售“华夏”“中影”等股权及国民党旧党部大楼。

本案衍生台湾检方起诉指控,蔡正元担任阿波罗公司董事长及实质负责人,持有“中影”公司股份,出售后所得价款应归属阿波罗公司,但他却将阿波罗公司账户内款项或转入信托专户内的款项侵吞,金额共2.8亿余元。台湾检方声称,除了其中4113万元由蔡正元的妻子洪菱霙无偿取得,其他2.39亿余元归蔡正元实际保有。

一审及二审判决马英九、张哲琛、汪海清,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及岳父洪信行5人无罪,蔡正元二审被依“业务侵占罪”判刑3年6个月,没收犯罪所得2.39亿余元。违反“商会法”部分判可易科罚金6月刑,上诉后,台湾“最高法院”驳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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