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境内相关主体;整治范围

证监会: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及协助其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相关主体均纳入整治范围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实施方案》答记者问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境外机构未经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直接或通过其关联、合作主体在境内开展证券期货基金业务,构成非法经营活动。实践中,境外机构跨境经营以证券经纪业务为主,具体包括营销招揽、开户、处理交易指令、资金划转等业务环节。境外机构及相关境内主体未取得境内证券业务经营资质,在境内从事上述任一业务环节,均构成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据此,非法跨境经营境外机构及协助其非法跨境经营的境内相关主体均纳入整治范围。此外,对相关主体在跨境经营和投资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也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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