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物流;未按约定实施回购;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广汇物流:因未按约定实施回购,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广汇物流5月18日公告,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7号)《关于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年7月,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计划在12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2025年7月,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购实施期限延长9个月至2026年4月30日。据公司于2026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100,483,887.60元,未达到本次回购方案的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公司行为构成《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下称《回购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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