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以案释法不得违规披露个人隐私 检察官若有不当行为将被追责

2017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要求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违规披露个人隐私等信息,还明确了检察官以案释法中若有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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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下称《规定》),要求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违规披露个人隐私等信息,还明确了检察官以案释法中若有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根据《规定》,以案释法分为“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两种。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试行)》),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今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指出,对国家机关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提出了新要求。此后,最高检决定对《规定(试行)》进行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规定》要求,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增强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办案部门与新闻宣传部门、检察环节与其他法治工作环节的协同配合,形成普法合力。

此外,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违反规定披露个人隐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和依法应当封存的犯罪记录等不应公开的信息。

《规定》明确,在“检察官办案释法”方面,检察官开展释法说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环节司法办案的公正性存在质疑的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存在误解的案件等七类。

在“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方面,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包括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的案件;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等六类。

《规定》提出,检察官进行办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规定》还明确了检察官以案释法中若有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其中包括“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不依照本规定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杰介绍,从《规定(试行)》出台近两年来的情况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当前以案释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检察官以案释法意识不强、操作程序不够具体、工作机制不健全以及各地工作发展不均衡等。

線杰表示,《规定》在内容上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如何操作做出全面细化,就两种释法方式的概念、范围、对象、方式、内容,甚至备案归档都做出明确要求,增强文件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还建立健全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业务指导机制、激励惩戒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目前“案多人少”的局面,如何使检察人员兼顾办案与普法两不误成为了当务之急。缐杰表示,在释法方式上,检察官可以综合案件情况、考虑案件内容特点和释法工作需要,自行选择释法方式,看采取哪种方式更有利于提高以案释法效果,更有利于保证办案活动顺利进行,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二是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提高检察官以案释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缐杰说。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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