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涉华过氧化氢;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终裁

巴基斯坦对涉华过氧化氢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终裁

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4月18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ADC20号案件的最新公告,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比利时、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和土耳其的过氧化氢(Hydrogen Peroxide)作出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措施自2025年9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的巴基斯坦税号为2847.0000。作为仅供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或用于外国援助项目以及符合《1969年海关法》规定的任何出口或外国援助项目免税计划的涉案产品不适用反倾销税。

2009年8月31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比利时、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和土耳其的过氧化氢发起反倾销调查。2010年9月27日,巴基斯坦正式对上述国家和地区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五年。此后,巴基斯坦先后进行了两次日落复审,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和2021年8月26日,两次作出肯定性裁决并延长了征税期限。2025年8月30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比利时、印度尼西亚、韩国、泰国和土耳其的过氧化氢启动反倾销第三次日落复审调查,案件调查期为2022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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