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违法所得认定征求意见,余券计算、多次违法有了明确指引

证监会就违法所得认定征求意见,余券计算、多次违法有了明确指引

“余券”数量基准日为违法行为影响消除或结束后第五日,可降低基准日选择随机性,增强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联性。
证监会就违法所得认定征求意见,余券计算、多次违法有了明确指引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陈靖

4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旨在填补证券期货行政处罚领域违法所得认定的规则空白。

据悉,社会各界可在一个月内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17日,证监会将结合各方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作为证券期货行政处罚的核心环节,违法所得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量罚标准及涉刑移送,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着重大影响。此次《办法》的起草,打破了长期以来监管执法中仅靠惯例、缺乏统一标准的局面,通过明确认定规则、细化计算方法,让执法过程更具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既约束监管自由裁量权,又兼顾执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形,实现规则“刚性”与“弹性”的有机统一。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创新性地将证券期货违法类型划分为交易类与非交易类两大范畴,针对不同类型违法行为制定差异化的违法所得认定标准。

交易类违法行为涵盖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常见情形,其违法所得原则上以“交易获利(避损)”为核心计算依据,同时扣除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成本及税费;

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包括证券公司违法承销证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操作等,其违法所得原则上按“违法行为收入”予以认定,清晰界定了不同违法场景下的计算边界。

针对多次违法的认定难题,《办法》明确划定“盈亏不相抵”原则,规定两个以上独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需分别计算,不得通过盈亏相抵减少违法成本。证监会对此解释,当事人实施多次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盈亏相抵不仅不符合大众认知规律,还可能被违法者利用——部分当事人可能在查处期间故意实施“亏损”操纵行为,以此抵消前期违法盈利,规避处罚。这一原则的明确,进一步压缩了违法者的规避空间,彰显了监管从严惩处的决心。

为解决执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难题,《办法》对常见案件的违法所得计算方法作出详细规范,尤其明确了被调查时尚未卖出证券(即“余券”)的计算规则。根据《办法》,“余券”数量的基准日确定为违法行为影响消除或违法行为结束后第五日,这一设定有效降低了基准日选择的随机性,增强了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联性。同时,《办法》将“余券”的价格基准日与数量基准日统一,内幕交易按内幕信息公开后打开涨跌停板日起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计算,操纵市场则按操纵行为结束后5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计算。

证监会表示,这一价格计算方案既能最大程度体现违法行为与违法所得的因果关系,又具备客观公正、限缩裁量空间的优势,即便涉案证券出现连续涨跌停的极端情况,5个交易日均价也能有效避免与违法行为结束时的价格出现大幅偏离,确保计算结果的合理性。此外,《办法》还对违规转让证券等常见案件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进一步完善了执法操作指引。

从制定背景来看,现行《行政处罚法》虽对违法所得作出定义,但未明确具体计算规则;《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虽提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却未细化计算标准,导致执法过程中各方易产生分歧,影响执法效率与公正性。《办法》的出台既是对上位法的细化落实,也是对监管执法实践的总结完善。

据悉,《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三条,核心内容涵盖五大方面:明确违法所得的定义的核心内涵,区分交易类与非交易类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确立独立违法行为盈亏不相抵原则,细化常见案件的计算方法,规范未卖出证券的违法所得计算规则。

证监会表示,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合理建议,进一步完善《办法》内容,确保规则既符合执法实践需求,又能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梳理各方反馈,持续优化完善《办法》,推动其尽快落地实施,为证券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执法保障。

来源:界面新闻

广告等商务合作,请点击这里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打开界面新闻APP,查看原文
界面新闻
打开界面新闻,查看更多专业报道

热门评论

打开APP,查看全部评论,抢神评席位

热门推荐

    下载界面APP 订阅更多品牌栏目
      界面新闻
      界面新闻
      只服务于独立思考的人群
      打开